•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6009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四十二期)

发布日期: 2022- 11- 09 15 :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NCP22330300320132213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6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港市河北庙菜市场520号摊位龙港市小不点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开展抽样检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其噻虫胺实测值为3.4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NCP22330300320132213)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龙港市小不点蔬菜经营部、李付永销售不合格生姜,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龙港市小不点蔬菜经营部、李付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小不点蔬菜经营部、李付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龙港市小不点蔬菜经营部、李付永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龙港市小不点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生姜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3000元罚款,合计3100元,上缴财政。

三、对李付永销售不合格生姜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555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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