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事故风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温州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龙港市机构设置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相关片区、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强化片区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矿山事故发生后,市、片区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市、片区要加强与周边市(县)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能力。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防患于未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矿山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完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矿山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充分借鉴学习同类型事故处置好方法,积累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准备,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矿山安全风险评估
(一)安全风险现状分析
目前,龙港市有一座矿山,为苍南县龙港镇联友村封门山建筑用石料(凝灰矿)矿,采矿权人为苍南大利建材有限公司。该矿山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20°28′55″,北纬27°29′52″,行政隶属龙港市瑞联社区管辖。该矿山企业于2016年12月26日取得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3303272016127130143598,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38万m3,矿区面积0.1065km2,开采深度+295m-+60m,有效期限4年(2016年12月29日-2020年12月28日)。该矿山企业2018年1月31日取得了矿山基建期的批复,目前正在矿山基建工作。
(二)事故风险分析
矿山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主要有爆破伤害、坍塌、中毒和窒息、触电、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等。
(三)矿山事故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大小,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2.重大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10至30人死亡,或者导致50至100人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
(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
3.较大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至10人死亡,或者导致10至50人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较大社 会影响,超出县(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市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
4.一般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事故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导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是市安委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负责协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了解、汇总事故的发生情况;根据领导指示、决策,做好上情下达,协调有关工作事宜。
市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市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市基层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矿山事故救援工作中各社区、片区。
市群团工作部: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物资的调剂和支援。负责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事故抢险区域和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交通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市社会事业局: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矿山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作。负责调动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负责监测并发布事故现场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措施和方案;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参与矿山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协调、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料。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各片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相关片区管委会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调、组织调动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演练、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置等工作;指导事发片区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筹):负责提供与事故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市供电公司:负责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通信顺畅。
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务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的预警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组织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四)现场指挥部
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矿山事故,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任命。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保障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监测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五)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片区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与监测
矿山企业要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矿山安全生产的监测、监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规定报本地应急部门。
政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建立矿山事故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二)预警行动
根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矿山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龙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预警信息发布等要求按照《温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后,全市负有矿山监管职责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矿山重大风险点的监测及信息汇总,健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做好应急预防与准备工作。
五、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事故险情一旦发生,市级党委、政府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力争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温州市安委办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先期处置
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市政府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公安、社会事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事态发展达到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级别。
(1)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矿山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响应后措施,密切关注矿山事故救援进展,加强与事发地片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2)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矿山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安委办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指导事故发地片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故灾害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根据需要派出市级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有关情况。
(3)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矿山事故时,由市安委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温州市有关部门指导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实施应急排险工作,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灾害事故发生,指导属地做好群众安全稳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四)现场处置
根据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法对事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群众的安全防护。
(五)信息发布
市安委办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六)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响应启动级别,由市安委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市安委办终止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片区和有关单位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尽可能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片区负责。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出其他处理。事发地片区应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牺牲的救援人员进行嘉奖。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市政府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事发地的片区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二)调查总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同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评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温州政府或温州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片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对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开展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对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矿山应急信息平台,做好系统维护,确保网络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端口互通共享。
(二)技术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矿山事故应急机制,加强突发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矿山事故应急专家库。
(三)应急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完善矿山事故应急专家库,依托矿山企业建立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队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训练。
(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后,必要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属地片区负责提供避难场所。
(五)其他保障
相关部门根据职能与预案要求做好职能保障。
八、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矿山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矿山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二)预案演练
市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组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提升预案科学性、可操作性,提升应急人员应变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有关部门、片区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以及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核发布。市各有关部门、片区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本预案实施后,由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并报市政府审核发布。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