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能够严密组织,协同作战,及时有效地调集社会各方面的救援力量,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温州市处置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港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需要联合市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造成伤亡10人以上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恶劣气象及其他灾害引发交通事故,并可能继续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
(三)造成市(处)级及以上领导或者重要外宾死亡的;
(四)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稳定、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事件的;
(五)其他必需紧急启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的。
二、处置原则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后果为目标,坚持“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分工负责、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三、报告制度
(一)报告发生符合启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预案的事故情况,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最先接到报警的单位(包括非交通警种),问明事故初步情况后,应当立即向龙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
2.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向市公安局值班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及龙港市委、市政府、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情况;交警大队负责向温州市公安局交管局报告;
3.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令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二)报告内容要求
1.报告应简明、扼要。要求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影响;
2.遇有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遇台风、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泥石流或山体滑坡、高温、干旱、大雪、冰雹、地震、浓雾等恶劣气象及其他灾害引发的交通事故,还应报告现场环境危害情况;
3.遇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稳定、安全的事件,还应报告参加闹事与围观群众的大概人数、现场治安秩序、道路交通中断和堵塞等情况,及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或影响;
4.请求支援、指示内容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要有针对性、合理性;
5.其他确需报告的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建立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
副 指 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温州鳌江海事处及各片区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实施。属于预案范围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协调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指令传达、情况报告及具体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修改本预案;接受本预案范围内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交通事故抢救进展情况;负责制定由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治安案件的处置预案;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区域和其他必要场所的治安管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制定和实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分预案;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与现场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开展伤员的救助,调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按期作出事故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妥善做好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应急救援资金。
3.市社会事业局:负责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负责制定和实施民政应急救助预案,督促殡葬单位及时运送交通事故尸体并提供优质服务。
4.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现场救助物资和救助人员的运送,协助交警和卫生等部门做好救助伤员、清理事故现场等工作。
5. 市农业农村局、温州鳌江海事处:负责组织对坠入江河中的伤亡人员和救助和打捞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调做好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和实施涉及危险物品或需要破拆施救的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对易燃、燃爆和有毒物质堵漏与处置等工作,协助组织搜救伤员工作。
8.市委基层治理委员会、各片区: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救助和善后工作。
五、处置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市公安局接报后,经向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请示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同时,各成员单位视情况向温州市相应机构报告。
(二)赶赴现场。市公安、交警、消防、资规、社会事业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到岗,并成立现场协调组,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负责对事故处置的具体指导和协调,负责现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命令和建议,具体负责事故现场处理、伤员抢救、排险、维护社会稳定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现场保护。现场保护组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任组长,市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为成员。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确保整个施救路线畅通,防止发生因事故造成打、砸、抢和引发群体性闹事;划定现场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禁止无关车辆和行人进入警戒区域,必要时,调集警力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初步掌握案情,确定并控制肇事者;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其他部门应配合应急、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制定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做好现场保护和控制工作,确保现场处置人员自身安全,防止发生二次事故和现场处置人员意外事件。各成员单位到达现场后,发现有受伤人员的应当按照本预案和本单位分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施救,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搬动、运送伤员时,要严格遵守医疗抢救规则。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其他各联动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急救、医疗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四)现场勘查。现场勘查组由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副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公安局侦查打击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达现场后,在抢救伤员的同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设置警戒带,放置现场勘查警示、警告及导向标志,必要时应采取交通管制,然后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时,市公安局侦查打击大队法医应到场对尸体进行勘验。
(五)后勤保障。后勤保障组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任组长,所在片区一名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公安、社会事业、资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按照现场总指挥命令,协调公安和卫生、交通运输、供电、供水、财政等应急联动单位,调集处置事故所需紧急物资,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妥善安排参加事故处置人员和伤员的饮食、休息,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六)善后处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成立善后处理小组,由所在片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市社会事业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死者的后事,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负责协调有关伤员的抢救治疗费用和死者的丧葬费用等问题。
(七)宣传报道。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统战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融媒体中心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根据现场总指挥的命令,协调市新闻信息中心、市广播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统一口径,对外公布信息,避免不良影响;及时宣传报道抢险救助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现场抢险救助人员的决心和信心。
六、工作要求
(一)参加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全体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和事故处置指挥部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开展工作,应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灵活机动。当预案内容与事故处置指挥部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不符时,以事故处置指挥部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为准。
(二)参加共同处置的各单位应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提前预备好参加救援的人员力量和设备器材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器材状态完好和通讯畅通,做到招之即来、来则能战。必须严格按照预案和事故处置指挥部及其下设具体职能小组的命令,尽职尽责,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处置任务。
(三)所有参加处置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加强配合,做到协调一致,服从大局,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处置措施顺利实施。
(四)对因违反预案或命令造成处置工作陷入被动或造成损害后果扩大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应同时启动分预案。
(二)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同时启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至少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
(四)责任与奖惩:在参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各片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怠于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