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0790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文 号:
  • 龙政办发〔2022〕16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2-0004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市直属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更好发挥市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提高市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效率,特修订《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21〕15号),现将修订内容公布如下:

一、原第三条条款中内容“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定为5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修改为“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定为2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原第七条条款中内容“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修改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市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三、原第十三条第一款条款中内容“‘非定向基金’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 3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修改为“‘非定向基金’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4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出资人),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四、原第十三条第五款第4小点条款内容“至少有3名具备 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有 3 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修改为“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或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原第十六条第一款条款内容“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修改为“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六、增加第八章“考核监督和容错机制”,增补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投资创新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不符合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


附件:《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5〕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规模定为2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今后视我市财力及基金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审计局)、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确定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定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批复基金重大事项;负责对基金的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等。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委托国资运营有限公司运行)。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市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基金法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政府产业基金日常管理,授权代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公开方式选配子基金运营机构;签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退出等事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执行管委会决议等。

受托专业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组建投资项目库;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投后管理等。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每半年推荐本行业的投资对象单。

第三章  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第九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印刷包装、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现代物流、康养、节能环保、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等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项目,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用“子基金”和“直接投资”模式进行运作。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投资协议,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为吸引更多优质项目落户龙港市,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优势特色产业,设立相关子基金。

(一)子基金分为“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

定向基金是指以市政府产业基金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通过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市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股权投资基金。

非定向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等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非定向基金”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 4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出资人),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定向基金”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做限制。子基金投资于我市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部分。

(二)子基金组织形式:子基金可采用合伙企业制、公司制、契约制等方式,但以有限合伙制为主。

(三)子基金管理要求:子基金注册地、托管银行原则上需设在龙港市;子基金投资团队关键人士需在子基金企业担任相应职务,资金募集完成后需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

(四)子基金投资期限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 3-5 年,最长不超过 7 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决策程序报批确定。

(五)子基金运营机构要求: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3 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 105 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或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或类似材料。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对市内部分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优先股、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直投项目股权的 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六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里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 时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 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十七条  政府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应当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挂钩机制。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发生的委托管理费用应专项列支,年委托管理费用总额一般为母基金实际投资金额的 6‰,最高不超过1%。

子基金运营机构管理费用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进行支付,原则上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按未来业绩确定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分成。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条  市政府产业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对政府基金运作的相应监管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市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内部管理,对政府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运营安全和有效。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府产业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要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政府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对问题的处置建议方案。

第八章  考核监督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投资创新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不符合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与上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比照上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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