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99J/2022-01147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其他
  • 文 号:
  • 龙农发〔2022〕16号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02-10

关于印发《龙港市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渔业专业合作社:

为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进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渔业合作社、渔业公司,以下同)规范化建设,落实做细基层渔船管理,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浙安委〔2021〕5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港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基本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压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

(二)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渔船配备职务船员、安全员,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一艘船、每一个船东、船长和船员,严格执行编组生产和“定人联船”制度

(三)落实渔船动态管理,开展渔船开捕前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本组织下辖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东、船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及时上报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

(四)紧密联系渔船东、船长和渔船所属社区,做好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强化渔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做好渔船捕捞许可、船舶证书办理、资金补助申请的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主动协助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及时调解、化解海事渔事争议纠纷;

(六)做好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的日常整理,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渔船安全管理档案。

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落实组织化管理。组建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登记注册,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并有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二)落实管理工作人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须配备每人不超过30艘渔船的专职安全管理外勤人员和若干名能保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24小时轮流值班人员,确保渔船动态干预制度落地。

(三)落实办公场所。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日常办公管理要有固定工作场所,并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电子屏、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施,以满足工作需要。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规模。管理的渔船数量原则上为100-200艘。

(五)实行制度化管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动态管理、应急救助等方面实现规范化运作。

三、经费补助与考核

(一)经费补助。

对管理规模达标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年给予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分为基础运营补助、综合管理考核奖励和年度安全奖。

1、基础运营补助:给予每家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年10万元的经费补助,作为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运营费用(包括24小时值班)。

2、安全管理考核奖励:以纳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的渔船每年1000元/艘为基数,实行年度考核,按考核计分结果实施奖励;渔船数量以年终考核时,三证齐全的渔船数为准。

3、年度安全奖:每家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奖励5万元,如果管理的渔船发生一般事故的,扣除年度安全奖励50%;发生较大事故的,扣除年度安全奖励。

(二)年度考核

1、考核项目、指标及计分办法。

考核项目分共性项目、加分项目两部分,共性项目满分100分(见附件1)。

2、考核程序和要求。

(1)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根据日常工作及管理台账,对照考核项目进行自查,形成考核自查报告。

(2)市农业农村局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日常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评定,确定考核等级。

3、奖惩办法。

结合日常检查督查,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年底对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等级给予奖惩。

(1)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奖金为基数(基础运营补助、安全管理考核奖励)×100%。

但每扣一分,相应扣减奖励2000元。

(2)考核得分80-89分(含80分),为良好,奖金为基数(基础运营补助、安全管理考核奖励)×90%。

但每扣一分,在相应的奖励区间扣减2000元。

(3)考核得分70-79分(含70分),为合格,奖金为基数(基础运营补助、安全管理考核奖励)×80%。

但每扣一分,在相应的奖励区间扣减2000元。

(4)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视情节适当给予相应的基础运营补助。

(5)在年度考核或日常检查督查中,发现考核对象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取消其管理渔船资格。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推进龙港市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试行)》(龙农发〔202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得分表.docx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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