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80657T/2022-01476
  • 组配分类: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2- 07- 20 15 : 5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服务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02-01

第九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款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三款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款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省级法律依据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在我省的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社部备案,总部在我省的跨省用人单位(不含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杭省属企业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内其他企业在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其中省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五、受理机构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六、决定机构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条件

(一)单位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 (三)单位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须包括主要调整对照情况内容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须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2018年版〕制定,多份文件建议打包上传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纸质或电子

必要

须附会议代表签名表,多份文件建议打包上传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1楼A01-A05窗口;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一)申请人向龙港社会事业局人社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二)龙港社会事业局人社科收到材料后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办理的决定;(三)龙港社会事业局人社科作出决定,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办事结果。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名称

出具《准予备案复函》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申请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12333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8685567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59911863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1楼A01-A05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6868556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