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533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四期)

发布日期: 2022- 09- 14 17 : 50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202206846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油条进行食品抽检。2022年6月26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6846)表明在龙港市安玉锅贴店抽样的油条,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762mg/kg,标准指标:≤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龙港市吴传清早餐店现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龙港市吴传清早餐店经营的油条,经检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笫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5元,处以罚款5100元,共计罚没款5114.5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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