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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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受理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3.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1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以下的应配备1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5.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禁止性要求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①申请事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 ③因信访原因利害关系人有恰当理由导致不予许可的 二、申请材料: 三、申请流程:
四、法定依据: 设定依据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设定依据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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