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542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二十五期)

发布日期: 2022- 09- 15 17 : 23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XC22211403324030753的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1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对当事人龙港市满鲜坊海鲜排档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结果为707mg/kg(标准要求为≤5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208250)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即食海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加工过程中仅用清水浸泡,未添加其他物质,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52元,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共计罚没款10152元,上缴财政。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