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587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期)

发布日期: 2022- 09- 21 14 : 42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NCP22211403324030555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8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港市龙华农贸市场 12号摊位当事人陈小秋经营的生姜开展抽检,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其铅实测值为0.354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HZ-J22060517)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生姜,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小秋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陈小秋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销售不合格生姜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3000元罚款,合计3045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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