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623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一期)

发布日期: 2022- 09- 23 15 : 0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抽样报告编号为HZ-J22060496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8日,我局依法对位于龙港市镇前路351-377号48号郑银连摊位销售的生姜开展抽检,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报告编号:HZ-J22060496),报告显示其铅(以Pb计)实测值为0.907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调查。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2022年6月1日,当事人郑银连从龙港市第一菜场街27号一层后半间的温端师处购入生姜15公斤,其中3公斤被抽检人员购买,收取42元,剩余去除泥巴后剩余6公斤,以14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84元,共计违法所得126元。当事人郑银连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经查,当事人温端师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大棚7-05的史良雯蔬菜店(经瓯海区市监局协查,史良雯承认2022年6月2日向温端师销售过不合格生姜)处购入生姜300公斤,以平均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温端师提供营业执照,无法提供购货票据,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郑银连、温端师销售不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郑银连、温端师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等凭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郑银连、温端师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郑银连、温端师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营业执照的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当事人郑银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处以罚款3000元,共计罚没款3126元,上缴财政。

      三、对当事人温端师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以罚款5100元,共计罚没款66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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