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2-05722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三十二期)

发布日期: 2022- 09- 30 14 :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NCP22330320132221的“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6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港市河北庙菜市场17号摊位龙港市陈荣旦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黄豆芽开展抽检,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CP22330320132221),报告显示其6-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为0.0198m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产品行为,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当事人龙港市陈荣旦冷冻食品经营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1)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陈荣旦冷冻食品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销售不合格黄豆芽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5100元罚款、合计518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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