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3-05418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三期)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11 : 09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NCP22211403324031270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1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港市万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茄子”进行抽样检测,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72mg/kg,标准指标≤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11日,当事人龙港市万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供货商龙港市微微蔬菜经营部(经营者:陈慕飞)购买茄子(4公斤,单价8元/公斤,计货款32元)等蔬菜,并履行进货查验。当事人龙港市万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茄子,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已经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按规定做好进货台账,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免予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现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万宝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龙港市微微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茄子,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微微蔬菜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对进货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销售不合格“茄子”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7000元罚款,合计708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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