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3-05419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期)

发布日期: 2023- 01- 10 11 : 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XC22211403324031235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09日,本局依法对龙港市阿根餐厅采购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为0.14mg/kg。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07日,龙港市阿根餐厅从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以10元/kg购进1件(10公斤)的生姜,并向供货方索要了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送货单(No:2022100055、No:2022100119)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及资质材料。在2022年10月09日被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人员以14元/kg价格购买了3kg,用于食品抽样检测样品。购买金额42元,计违法所得42元。剩余1.5kg已使用完,由于生姜属于调味蔬菜,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2022年10月07日,当事人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从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邵伟蔬菜店以每件(10公斤)70元购进1件生姜。并向供货方索要了清单、生姜检测信息表及供货方资质材料。于2022年10月07日以10元/kg购进1件(10公斤)的生姜销售给龙港市阿根餐厅,销售金额为100元,计违法所得为100元。

当事人龙港市阿根餐厅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2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温州农丁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已经履行采购食品查验制度,按规定储存销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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