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港市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各类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港市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龙港市财政局 2020年5月8日 龙港市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社会事业局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全市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幼儿园)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各学校(幼儿园)负责本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学生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资助资金管理与发放等工作,并制定本校(园)学生资助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使资助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应助尽助。 第三章 资助范围、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学生资助范围: 经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公民办学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其中职业高中为有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 第六条 学生资助对象: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包括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浙江省外)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资助标准: (一)普(职)高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期还可以享受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等级公办学校标准补助),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还可以享受免学费(公办中职学校学生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扩面至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减半,即: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指教师享受农村任教津贴的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费基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第八条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九条 市财政设立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级补助配套经费,并逐年提高资助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和市慈善总会教育分会的捐资助学平台,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资助学、结对助学和设立奖助学金等。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 60 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1),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 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其中:对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 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四条 普(职)高国家助学金资助,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资助卡),并在学生入学两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储蓄卡(资助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五条 普高免学杂费资助,学校要开通“绿色通道”,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助,各地要确保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顿(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其中,实行包餐制供餐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与当地营养餐资助标准衔接,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实行选菜制供餐的或尚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采取按当地营养餐资助标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替代,同时避免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须向学校提供学生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学校将生活费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免生活补助费。个别因没有户籍和身份证明而不能办理银行卡的学生可以通过受助学生家长银行卡发放,领款单上要注明领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号、领取人和受助学生关系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要附上户口簿、家长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幼儿园要开通“绿色通道”,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幼儿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享受保育费资助的幼儿须向幼儿园提供幼儿本人开户的银行卡,幼儿园将免保育费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幼儿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免保育费。个别因没有户籍和身份证明而不能办理储蓄卡的幼儿可以通过受助幼儿家长银行卡发放,领款单上要注明领取人身份证、银行卡号、领取人和受助学生关系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要附上户口簿、家长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申请表、公示结果、学生(或家长)签字清单、受理结果、资金发放和使用等各类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学校每学期要及时、准确、真实上报学生资助经费结余情况。经核实,因学生流失等原因形成的资助经费结余,由市财政收回或抵扣学校(幼儿园)下一年度学生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各职能科室要做好学生资助督导、检查工作;市财政局、社会事业局要不定期对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督查,现场核实受助学生人数。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学生营养餐等各项资助经费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港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适用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 附件1 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适用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
注:1.请在合适选项前的“£”内打“√”; 2. 学生申请时可按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 3. 未成年学生申请资助,须由其监护人签字(签章)承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