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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83MB1D805184/2023-05533
  • 组配分类:
  • 行政管理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梁亦翰个体再生棉加工厂 “6 • 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3- 01- 28 11 : 02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 年 6 月 10 日 11 时许,位于龙港市瑞岩村 310-313 号的亦翰个体再生棉加工厂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8 万元。

为查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 发〔2013〕6号) 的相关规定,受龙港市人民政府委托,龙 港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群团工作部、市综合执法局、市监委组成的梁亦翰个体再 棉加工厂6 · 10”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事故 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调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 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 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 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 一)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梁亦个体再生棉加工厂,是由梁亦翰、薛振关、薛茂 立、林天丰 (死者) 四位股东组成,于 2021 年 3 月 18 向章  (身份证号:3****************2) 租赁其位于龙港市 瑞岩村 310 号、311 号、312 号、313 号四间民房作为再生棉 工厂,准备进行再生棉加工,原有员工 4 人 (都是股东)。 梁亦翰是该加工厂暂时负责人,男,40 岁,现住浙江省苍南 县龙港镇瑞岩村 313 号,身份证号码 3****************0。 事故发生时,该加工厂尚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正式 生产

(二) 事故死者基本情况

者林天丰,男,43 岁,住浙江省平阳县麻步镇中街 128 号,身份证号码 3****************0,是股东之,也 梁亦翰的妹夫。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 年 6 月 10 日 10:50 时许,该加工厂股东薛振关 接到林天丰老婆的电话,说她老公林天丰到厂里了,叫他准 备林天丰中饭。薛振关当时在厂房西边二楼办公室,不知 道林天丰已经来到厂里,接到林天丰老婆的电话后,就去厂 里找林天丰。约 11 时左右薛振关来到厂房南边车间,发现 林天丰一人躺在厂房外边的简易升降机旁边,已经处于昏迷 状态,时发现原来离地面约 1.7 米左右的简易升降机底盘


经掉落在地面上。这台简易升降机是章途很原来租给另外 一个人生再生棉后留下来的,这次一起租给该加工厂,由 于故障需修理。本来该加工厂四位股东约好下午吃过饭后 一起去修的,但林天丰却独自一人在上午就先到厂里对该 简易升降进行修理,在拆除这台升降机的底盘过程中,由 于螺丝拆掉原因,导致底盘松动,掉落的底盘砸到林天丰头 部造成伤。薛振关达到事故现场时看到这台升降机旁边有 扳手等工、拆下来的螺丝等,以及林天丰的头部伤痕。薛 振关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约 10 多分钟后,120 救援人员 达到了现,立即将林天丰送往苍南县人民医院抢救。股东 薛茂老婆当时也在厂里,发现林天丰受伤后,也打了 110 电话警,过了不久,110 民警也到了现场,同时龙港市应 急局工作人员随后也达到现场。苍南县人民医院抢救医务人 经过全力抢救,在 13 时 30 分钟左右,宣布林天丰抢救无 效,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

一) 直接原

林天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个人安全意识淡薄,缺 乏安常识,在没有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独自 人对简易升降机进行修理。当时这台升降机底盘离地面 1.7 米多高,林天丰没有考虑到升降机底盘的固定螺丝拆掉 后可导致底盘松动掉下来的危害,在修理过程中违章靠近


升降底盘的下部,在拆卸这台升降机底盘的固定螺丝后, 不能固定的升降机底盘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自行掉落,不 砸到林天丰头部,经苍南县人民医院抢救医务人员全力抢 无效死亡,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梁亦翰从 2021 年 3 月 18 日向章途很、章途闯两兄弟 赁位于龙港市瑞岩村的四间民房作为再生棉加工厂到 6 月 10 日发生事故时,一直未申办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梁亦翰 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不具备所从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员工 (股东) 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除了梁亦翰本人已经参 加工伤保险外,未按要求为其他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未按 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和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未落 到位,不能按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这是事故 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性

事故调查组认定,梁亦翰个体再生棉加工厂“6 · 10” 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林 丰个人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 识,在没有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靠近简


升降机底盘的下部,独自一人对升降机进行修理,在拆卸 降机底盘的固定螺丝后,被升降机底盘砸到头部,导致这 故发生,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 梁亦翰作为个体再生棉加工厂负责人未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 工 (股东) 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未按要求为其他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未按要求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等规定,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 必需的投入,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龙港市应急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 法对该个体再生棉加工厂负责人梁亦翰予以行政处罚。

(三) 章途很未经批准,将位于龙港市瑞岩村 310 号、

311 号、312 号、313 号的四间民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租赁 给梁亦翰作为个体再生棉加工厂生产再生棉,建议龙港市 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章途很予以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梁亦翰个体再生棉加工厂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

训,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定的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要按要求尽快办理 工商业执照;二是梁亦翰作为个体再生棉加工厂负责人应 经安生产培训教育合格,具备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员工要经培训教育合格后 上岗三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员工签订安全 生产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五是按要 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时必须按要求为员工办理工 保险;六是按要求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相关安全防 施,确保生产安全。

(二) 龙港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大对民房未经批准、擅自 变使用功能租赁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作为生产经营场 的监管。

 

 

 

 

 

 

亦翰个体再生棉加工厂

6 · 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 年 6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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