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道燃气)核发、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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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法定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市、县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领取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 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及责任承担能力;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 承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由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特许经营内容、区域及期限; (二) 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三) 确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方法与原则; (四) 安全生产要求和保障措施; (五) 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六) 设施维护、更新改造以及设施移交时的质量标准; (七)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八) 履约担保; (九)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 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管网建设计划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作出约定。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期限应当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