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文日期:

关于公开征求《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 11- 24 16 : 2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政策意见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集思广益,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4日-12月5日

联系人:陈民星,59902580

联系邮箱:921939305@qq.com

联系地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西一街181号)A302办公室


附件:《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龙港市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构架

市政府成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乡建设一体化中心及征收实施单位、各片区联合党委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涉及的部门协调、指导监督、异议核定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调查认定专班,对未经登记房屋情况特殊、涉及政策复杂或公示期间异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定。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相关工作。

征收实施单位相应成立调查认定处理小组,负责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二、调查流程

(一)初步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提供或自己收集的涉及房屋相关的测绘资料、档案资料及建设审批等历史材料,负责未经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建筑面积、建房时间等情况的初步调查工作,并将调查情况进行登记形成初步调查认定意见。

(二)调查公示。未经登记房屋的初步调查结果由征收实施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三)异议提出。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或他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确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初步认定结论有误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予以更正并重新公示。

(四)调查认定。未经登记房屋的初步调查结果公示后,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无异议,征收实施单位应出具调查认定表,在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配合征迁工作的前提下,作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据。

(五)复查核定。征收实施单位认为未经登记房屋情况特殊、涉及政策复杂或公示期间异议较大,可报请市级复核。市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认定专班进行复查核定,出具复核认定意见书并函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市级复核结论依法依规处置。复查核定作为最终结论。

(六)规范存档。征收实施单位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档案,将房屋调查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会议纪要、公示材料、举报材料、调查认定表等一并存入调查档案。同时,应积极建立龙港市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信息化系统,努力实现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档案数据化管理。

三、调查处理依据

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以龙港市范围92航拍实图为主要依据,参考有关航测图、农保图、现状图等图纸资料,结合房屋的实际状况和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并以此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四、可作出认定的情形及补偿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出认定。

(一)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未扩建或翻建的(不包括修缮或加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建房时间、房屋状况、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可认定视为合法房屋。

(二)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的居住房屋,1992年原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改扩建的,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84航拍和92航拍图等图纸资料、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可认定视为合法房屋。

(三)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原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92航拍图等图纸资料、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可认定视为合法房屋。

(四)对于1992年原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乡镇人民政府建房批准文件、建房审批表、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可按现状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总建筑面积超过180㎡的,超出部分安置房购买价按标准上浮10%购买,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80%以予补偿。

(五)对于1992年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该时间段内乡镇人民政府或原国土、规划部门正式罚款凭证、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可按现状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总建筑面积超过180㎡的,超出部分安置房购买价按标准上浮10%购买,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80%以予补偿。

(六)对于1992年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认定依据充分的,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认定,可按现状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总建筑面积超过180㎡的,超出部分安置房购买价按标准上浮10%购买,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60%以予补偿。

(七)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的非居住功能集体所有房屋(如生产队的仓库、碾米厂等),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居住功能,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认定依据充分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条

(八)下列情形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的。

1.对于1992年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8年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如同幢同时期建设房屋中有经合法审批或清理补办已取得土地房产双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在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可按现状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总建筑面积超过180㎡的,超出部分安置房购买价按标准上浮10%购买,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90%以予补偿。

2.在1998年原自然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已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建房批准文件、建房审批表、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可按现状建筑面积安置,安置总建筑面积超过180㎡的,超出部分安置房购买价按标准上浮10%购买,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70%以予补偿。

(九)建于1998年12月31日前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附属用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的,按以下规定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的,附房建筑占地面积与主房占地面积合并计算,超出45.5平方米的地价根据项目实施时所在片区住宅用房基准地价规定标准的50%给予补偿,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2.选择产权置换的,附房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附房建筑面积与主房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并参照合法房屋安置办法规定价格购买安置房。

3.附房不得单独补偿,必须与主房捆绑处置。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产权置换,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时腾空的,可以予货币补偿,具体规定如下:

1.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非居住的构筑物,不作产权置换,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以上(含15㎡)、25㎡以下(不含25㎡),不作产权置换,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以下(不含15㎡),不作产权置换,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3.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置换。

五、后续处理程序

(一)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并积极配合征迁工作,自觉腾空和拆除未登记房屋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二)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协议的:

1.由征收实施单位将不可认定的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相关资料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2.未经登记房屋尚未灭失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龙港没有该文件)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未经登记房屋已灭失的,由市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认定意见。

3.市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或认定意见作为征收实施单位签约或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的依据。

六、工作纪律要求

从事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工作推进,造成一定的失误、偏差或损失;因客观原因导致手续不齐全、程序不到位引发诉讼或信访;因图纸不清、影像模糊、情况复杂、他人误导、政策不明、不可预知等因素影响,造成一定失误、偏差或损失的;以上三种情形,只要个人没有谋取私利、不存在廉政问题的,视实际情况给予容错免责。

本意见自 2023 年  月  日起施行,《龙港市房屋征收产权调查认定工作规程》(龙办发〔2020〕78号)同时废止。


附表:1. XXX项目未经登记房屋调查登记表

2. XXX项目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表


附表1:

XXX建设项目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表   No.

单位(公章):         村(居):      地号:   房屋间数:

所有权人

(含共有人)

坐落

房屋现状

初始建房时间

改建时间

占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82前

92前

92至

98年

98后


1













2













3













4













5













6













7













8













9













10














西>>>东(或北>>>南)












房屋相片(幢)

调查人员(签字):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2:

XXX建设项目征收房屋产权调查认定表  No: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土地使用权证号


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初始建房时间


改、扩、拆建时间


结构与层数


房屋用途


房屋

坐落

地号


村(居)意 见

签名:     (盖章)

村(居)

门牌号



调查成员(签名):                        日期:

实施单位负责

人意见



负责人:                 日期:

备注:1、本表格一式2份,实施单位留存1份,送市调查小组存档1份。

2、本表格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