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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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受理条件 1.已取得《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2.发生转让或法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3.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变更申请。 (二)禁止性要求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①申请事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 ③因信访原因利害关系人有恰当理由导致不予许可的 二、申报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法定依据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三)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五) 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的具体标准,由省燃气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