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变更(非投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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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受理条件: 1.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排水户名称变更; 3.法定代表人事项变更。 禁止性要求: 1.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2.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3.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4.不得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二、申报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款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