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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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 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经研究, 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粮油生产发展 (一)规模种粮补贴。对全年粮食复种面积达到 50 亩以上 的种粮大户,市本级财政每亩补贴按上级财政补贴 1:1 配套,对 其中种植早稻的每亩再追加补助 60 元;对从事集中连片种植 50 亩以上生长良好的油菜生产基地,每亩补贴 350 元,单个基地最 高不得超过 8 万元。对一季连片种植番薯等同一旱粮作物面积 50 亩以上的主体,在上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每亩追加 100 元补 贴;对设施蔬菜后茬轮作水稻 10 亩以上 50 亩以下的农户给予每 亩补贴 400 元,50 亩(含)以上的农户给予每亩补贴 700 元;对设 施蔬菜后茬轮作旱粮 10 亩以上 50 亩以下的农户每亩给予 200 元 补贴,50 亩(含)以上的农户,给予 420 元补贴 (二)绿色高产创建。对通过浙江省优质高产旱粮示范基地 建设项目验收的农业生产主体,每家补助 3 万元;全市全年实地 测产评选水稻优秀高产示范方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 3 万元; 粮食高产示范方或高产攻关田产量突破浙江农业之最产量或创 省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突破温州市最高记录产量 或创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 5 万元奖励,突破我市最高记录产量给 予 3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以获得最高档奖励为准。 (三)耕地质量补贴。加大全市商品有机肥、配方肥推广应 用,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对全年规模种植 30 亩以上的大户 (或应用商品有机肥 30 吨以上)每吨补助 300 元;对使用符合 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肥料养分配比须标明,主推配方 单个养分比例上下浮动 2 以内且总养分上下浮动不超过 4)的种 植农户在上级的补贴基础上追加补贴每吨 300 元;对全年规模种 植 50 亩以上的大户购买使用水稻缓控释肥每吨补贴 1500 元,新 型高效肥料(海藻肥)每亩补贴 200 元。 二、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企业建设奖励。首次获得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企业奖励 2 万元,首次晋升为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 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追加奖励 3 万元、5 万元、20 万元。首次获得 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奖励 1 万元、0.5 万元;首次晋升地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 2 万元、1 万元;首次晋升省级示 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 3 万元、2 万元;首次晋升国家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奖 励 5 万元、3 万元。 (二)品牌建设奖励。首次获得省部级、地市级、市级名牌 农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经市农业主管 部门批准参加农博会等展示展销的农业企业,省外、省内温州市 外、温州市内参展的每家分别补助 8000 元、5000 元、3000 元; 参展产品获得国家、省、地市级森博会、农博会金奖或同级别奖 项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三)产品认证奖励。首次获得有机认证、良好规范认证 (GMP、GAP)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 3 万元,成功续证奖励 0.8 万元;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 5 万元,成 功续展奖励 2.5 万元;首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或相同等级认 证的企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复查换证奖励 0.7 万元。对获得 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复查 认证奖励 5 万元。 三、支持农村居民素质提升工程建设 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农业技术)培训按年度任务计划数实 施,龙港市内培训的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龙港市外培训的原 则上参照不高于干部培训标准执行,以取得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 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员计数。 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 (或组织)主导制订农业类国际、国家、省级、地市级标准的, 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或组织)主导或参与修订农业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省级地方标准、地市级标准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 元、2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农 业标准化项目实施(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7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其它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创建认定的种养基地均参照本条实施奖励,上级已奖励的不重复 奖励。 (二)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奖励。经批准新建的我市农产品 快速(定性)检测室 10 平方米以上并正常对外公开服务的农业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农业企业每年开展快速(定性)检 测服务给予 20 元/批次奖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 3 万 元,奖励数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为准。 五、支持农业机械化建设 (一)实施农业“机器换人”补助政策。购臵列入温州或龙 港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目录、但未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 录的产品,给予购机额 60%的补贴;已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 录的粮食生产机械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 机构臵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 60%,单台(套)最高追 加补贴额不超过 10 万元;已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录的非粮 食生产机械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臵 补贴金额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 40%,单台(套)最高追加补贴 额不超过 10 万元;购臵我市首次引进单价 2 万元以上,进行适 应性试验应用的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未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 目录的按购机额的 80%给予补贴;已列入省定农机购臵补贴目录 的实行追加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机额减去省定农机购臵补贴金额 后购机者需自付部分的 70%;同类首款机补贴数原则上不超过 3 台。 (二)深入推进农艺农机融合。水稻生产主体应用基质育秧 (含水稻壮秧剂)的,按单价给予 40%的补贴;购臵水稻硬质育 秧盘,市本级给予 2.5 元/只补助。 (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在农业主管部门注册 登记的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出报废补偿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 续的,发动机功率<14.7KW 的补偿 1500 元/台,发动机功率≥ 14.7KW 的补偿 3500 元/台,其中变型拖拉机每提前 1 个年度报 废追加市本级补偿 3000 元/台。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质量< 3000kg 的报废补偿 2000 元/台,注册登记质量≥3000kg 的报废 补偿 4000 元/台。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参照省农业厅、财政厅、 商务厅文件(浙农计发„2013‟19 号)执行。 六、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水稻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全 年作业面积 5000 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 织按 6 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年机插面积 500 亩以上且为 散户提供服务统一育插秧面积 100 亩以上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 (大户)按秧苗每盘补贴 2 元。 七、支持畜牧业生产发展 (一)畜禽检疫防疫补贴。对成型生猪养殖场,污染源治理 符合标准的,成年商品猪防疫密度 100%、耳标佩戴率达到 100% 的,并经产地检疫出栏,符合条件的,每头生猪补助 4 元。符合 规模化、清洁化生产要求的,有全年规模养殖牛 20 头、羊 500 头、兔 1000 头、家禽 3000 羽、鸽子 3000 羽以上的,且防疫密 度 100%、耳标佩戴率达到 100%的,经抗体检测到 95%以上的, 污染源整治达标的,分别给予每头补助 100 元、10 元、5 元、2 元、2 元。奶牛布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一类病扑杀,按奶牛大、 中、小分别给予农户补助 0.8 万元、0.7 万元、0.6 万元。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对现有畜禽 养殖场(户),土地环评手续齐全或农业环保联合验收的保留场, 按照标准对养殖场进行环境整治,绿化美化,设施提升的,实行 项目化管理,通过立项、评审、公示及专家验收等方式,经第三 方审计审价,给予 70%的补助。整合省、温州及市本级累计资金 给予补助,最高单个养殖场不超过 30 万元。2.中华蜜蜂养殖补 贴。养殖中华蜜蜂且服务于本地农业生产的,按照新购臵 1 标准 蜂箱给予 80 元的补助。3.引入优良种猪补助。本级对种猪引种 配套每头补贴 300 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农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和绿色 农业发展目标,根据农业主导产业与优势农产品布局,开展先进 适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活动。 (一)国际、国家、省、市农业科研院校或农业技术推广组 织与我市联合开展的有关重大农业科技试验研究、成果落地转化 等院市合作类项目,或本地重大急需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单个项 目“以奖代补”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 70%,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在农业生产领域开展的综合性畜禽防疫、病虫害防治 和较大范围种养新品种、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新模式、新 机具的引进、示范、推广与应用,原则上单个项目“以奖代补” 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 7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按照农业主管部门计划,由农业规模生产主体或社会 化服务组织承担建立的,面向区域内免费提供农业技术推广(咨 询、指导与培训)、社会化作业服务、疫病监控防治、农产品质 量安全等公共服务功能的,有乡土专家和一定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的,拓展统一包装、统一品牌和产供销一体化“3+X”服务职能 的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社会化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按项目实 际投入的 70%给予补助。 九、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一)农业产业提升项目。项目主要支持发展农业主导产业 产品等现代设施设备新建、改造和提升,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 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50%(含项目审计审价支出),具有社会化服 务准公益性质的项目、以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公益性质 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分别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 70%、80%。 具体立项、实施、审计审价、考评验收以及具体扶持内容以当年 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公益性质项目单个不超过 300 万元,其它项目不超过 150 万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适度 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流转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 50 亩(含 50 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 转合同期限 5 年以上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每亩 80 元的工作补 助。流转补助按年兑现。 十、支持农村能源建设 农业基地农用太阳能杀虫灯统一安装 10 盏以上,每盏补助 不高于 50%,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秸秆中小规模综 合利用项目每吨补助 20 元,并对完成农作物实际收集量给予每 吨补助 50 元。 十一、支持美丽田园建设 (一)“田园管家”服务与管理。社区牵头的以“田园管家” 为实施载体,对被列入温州市“美丽田园”创建管护田块建立长 效管护机制,开展田园日常保洁管护的(管护方案预先报市农业 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参照温州市“美丽田园”整治验收方法,由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每半年(参照温州市)考核一次,全 年考核合格的给予全年服务费 100 元/亩补助。资金由负责牵头 实施的田块相关社区统筹使用。 (二)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设。根据温州市“统一格调、统 一标志、统一色彩”和表土不硬化的原则,农业主体或村社按实 际生产需求提出申请,经社区联合党委审核上报,由市农业农村 局审批并编号备案,农业生产管理用房建设面积原则上单间不超 过 21 平方。参照温州市美丽田园创建方案每间按建成总价的 60% 给予补助。 (三)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农药(兽药) 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运输和集中处臵制度,对农药(兽药) 使用者、指定回收单位回收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给予奖励: ⑴回收价格标准。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 的农药(兽药)瓶(袋)按照规格大小制定统一回收价格,标准 为:农药(兽药)评分 200ml(含)以下、200ml 以上两个档次, 分别按每只 0.1 元、0.3 元回收;农药(兽药)包装袋按 100 克 (含)以下、100 克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每只 0.1 元、0.3 元 回收。⑵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支付各农资经营店的回收工时费 和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 20%补助。 十二、支持农业政策保险 (一)实施农业生产政策性保险。水稻保险保额按中央、省、 地方、农户的比例 35:48:15:2 执行,其它险种的保费及各级 补助比例参照省级规定执行。 (二)支持渔业政策性保险。1.雇主责任互保:龙港市财政 补贴 350 元/人。2.渔船综合责任互保:龙港市财政补贴大型渔 船 1000 元/艘,中小型渔船应缴保费 10%。 十三、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用道路。按规建设田间道(机耕路、路面宽度≤6 米),砼路面厚度 15 厘米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95 元,沥青砼 路面(改性沥青厚度 6cm 以上),每平方米补助 135 元;生产道 (路面宽度≤3 米),砼路面厚度 15 厘米及以上,每平方米补 助 95 元。对农用道路原砼路面因建成年份较久路面破损采取沥 青铺装路面修复的(改性沥青厚度 6cm 以上)每平方米予以补助 75 元。 (二)农用桥。对以农用为目的,依照农用桥建设规范进行 设计、建设(含维修)的,按工程造价的 75%予以补助。 (三)路灯。农村道路安装路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结算价 的 80%给予补助,单项工程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四)农田排灌渠道。按规建设的混凝土现浇 60cm*60cm 及 以上规格“三面光”渠道,每米补助 175 元、60cm*60cm 以下的 每米补助 145 元;生态的,每米补助 200 元;简易的每米补助 120 元。机埠建设、维修按工程造价的 80%给予补助。 十四、支持林业绿化建设 (一)绿地养护。对农村绿地及养护采取以奖代补的政策, 根据考核办法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对达到星级的村社由市农业农 村局补助(道路已统一养护的除外);考核评定为一星级的奖励 3 万元;考核评定为二星级的奖励 7 万元;考核评定为三星级的 奖励 10 万元。 (二)“一村万树”及森林村庄创建。以“一村万树”为载 体,深入推进珍贵树种进万村,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弘扬森林生 态文化,鼓励开展景观绿化示范村建设、省市级森林村庄建设、 “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创建。 1.完成景观绿化示范村规划并通过评审,每个村庄补助 10 万元。 2.对列入市政府“一村万树”年度计划的示范村,按苗木数 量补助,每株补助 50 元,每个村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上级 林业部门认定的“一村万树”示范村、推进村一次性补助 10 万 元、3 万元。 3.对获得省级、地市级森林村庄、森林人家称号的村社一次 性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 (三)造林绿化 1.县级造林(含迹地更新)补助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按不低于县级造林补助标准配套到位。 2.重点防护林山地人工造林按每亩不低于 600 元标准配套 到位。 3.林相改造中彩色健康森林建设在省每亩补助 300-600 元 的基础上,县级财政每亩配套不低于 600 元。 十五、其它 (一)本政策自 2022 年 5 月 27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参照执 行。我市已发布的其他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 同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 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 认定的,除规定追加补贴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 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 作奖励的,同一年度晋升到高等次只奖励差额部分。多个政策对 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 重复享受。 (三)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 指浙江省级。“地市级”指温州市级。 (四)基础设施补助原则:坚持当年审批当年开工原则,即 审批的补助项目和开工时间需为同一年。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