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3-05706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六期)

发布日期: 2023- 02- 17 10 : 12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47816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4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李国良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牛蛙样品,抽样基数为5kg,抽样数量为4.1kg(其中2kg为备样)。样品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其中恩诺沙星项目结果为158ug/kg(标准要求为≤100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23日凌晨,当事人李国良从瑞安市菜篮子市场购买的(具体摊位、经营者不详),购进牛蛙数量5kg,购进单价18元/kg,购进价计90元。而后在经营场所龙港市涂厂村农贸市场(属临时市场,无登记门牌)对外销售,销售单价为22元/kg,至1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计110元。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兽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经过,涉案牛蛙数量少,货值低,但因当事人未建立相关台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涉案牛蛙的进货来源,无法溯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并处罚款5500元,共计罚没款561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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