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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30383MB1D78899J/2021-0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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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 龙农发〔2021〕53号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4

关于加强龙港市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

各社区联勤工作站、各经济合作社:

为加强经济合作社资产管理,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主要包括用于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管会)成员、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成员的报酬补贴、办公和会务费、交通差旅费、外出学习考察、报刊订阅等各项费用支出。我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不断加强集体“三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控制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开支,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但随着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非生产性开支逐渐增加,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管理费用控制不严、经合社干部违规外出考察、违规发放补贴等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已经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影响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是加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原则

非生产性开支管理要全面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体系,把握以下原则:

(一)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认真执行财务联审联签审批和收支逐笔逐项公开,推进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切实做到民主理财、阳光操作。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要求,将各项收入、支出入账核算,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原则。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根据各经合社实际和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标准,精细使用、从严控制。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经济合作社干部报酬。贯彻以“基本报酬保底、奖励工资浮动、适度拉开差距、 实现有效激励”的原则,鼓励经济合社干部全力抓好本职工作,推动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经济合作社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奖励性报酬和工作补贴构成。

一、基本报酬

1、基本报酬补贴发放对象: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

2、基本报酬发放最高标准:有坐班的社长 4000 元/月,有坐班的副社长 2500 元/月,有坐班的社监会主任 2500 元/月,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按照实际上班情况每天给予误工补贴100 元发放。经济合作社当年经营收入未能达到 25 万元,不得发放基本报酬,但可以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

3、是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的社区两委主职干部、居监会主任以及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等已享受财政基本报酬保障的,不得另行发放基本报酬。

二、奖励性报酬

1、奖励性报酬发放对象:(1)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2)是社员的社区干部

2、资金来源:经济合作社本年度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是指: 总收入减去总费用,既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补助收入-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3、奖励性报酬发放原则:本年度可支配收入有结余的经济合作社经社管会、社监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社区联勤工作站审核把关,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结余金额提取一定比例发放经济合作社干部的奖励性报酬。

4、奖励性报酬发放标准:

(1)本年度可支配收入没有结余的,不能发放奖励性报酬。

(2)本年度可支配收入总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社长、副社长、社监会主任参照社区干部奖励报酬标准发放, 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不得超过书记标准的 60%。是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的社区两委主职干部、居监会主任以及党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等已享受社区奖励性报酬保障的,不得另行发放奖励性报酬。

(3)本年度可支配收入总额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且经营性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社长、副社长、社监会主任最高不得超过社区干部奖励性报酬标准的 1 倍,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不得超过书记标准的 60%。

三、工作补贴:

1、上级部门有经费补助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2、节假日值班加班的参照龙港市加班餐费补贴发放标准,经公示后给予发放。

四、报酬补贴发放程序: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年初结合本集体经济实际,由经济合作社社管会、社监会联席会议提出具体发放方案,制订报酬补贴发放的预算,提交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龙港市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公示无异议后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未在年初制定发放预算的,不得发放。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举债发放经合社干部报酬补贴,严禁超标准发放和巧立名目利用集体资金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

(二) 规范办公和会务费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要本着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许可添置办公用品,布置办公场所,严格控制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议及活动经费。会务费指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召开的社员代表会议、民主测评等各类会议费用。集体经济组织会议不得安排用餐,参会人员实行误工补贴,实物实际,及时发放,已享受财政基本报酬保障的经合社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年初预算内已核定享受报酬补贴标准的经合社干部不得在集体经济组织领取会议补贴。党员参加纯党员会议包括党支部改选、党代表选举、党员民主生活会、 三会一课等,不得发放会议误工补贴。未享受固定报酬的社员(代表)参加集体经济组织会议、选举、 值班、抗台、防疫等工作的补贴标准最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 50 元按实结算。对特殊性会议及值班(如夜间防台抗台值班、选举日)等工作确需用餐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用餐,并严格执行工作餐标准,用餐标准人均每餐不得超过 30 元,用餐费开支必须附有参加该工作的签到表等相关佐证,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纪念品。经济合作社不得承担上级部门单位在各经济合作社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和举办特色节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三)规范交通差旅费

1.交通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不得跨年度报销。报销时,需填写报销单,须提供有具体时间、事由及相应金额的明细清单,并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经济合作社干部在本市范围内不得

报销交通差旅费。

2.因公外出人员的差旅费,参照《龙港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文件规定执行。

3.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外,经济合作社不得租用车辆。严禁向企业等单位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

4.报账员每月差旅补贴各经合社根据情况控制在 300 元以内,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可适当补助。

(四)禁止招待费支出

经济合作社一律实行“零招待”。各级党政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到经济合作社开展公务活动、经济合作社与其他经济合作社之间工作联系及经济合作社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招投标事务等经济合作社公务严禁开支招待费用;严禁用经济合作社资金宴请招待到经济合作社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经济合作社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经济合作社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经济合作社之间及经济合作社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

(五)控制外出学习考察

严禁经济合作社开展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外出学习考察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或举债支付外出学习考察费用,资金为收支倒挂的经济合作社不得安排外出考察。确因工作需要须组织干部或党员、社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应事先召开经合社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外出学习考察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天,地点为省内,外出学习考察的内容、人员组成、日程安排、经费开支等,由经合社组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形成外出学习考察方案报联合党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外出学习考察讨论内容、表决结果都必须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学习考察结束后,考察费用按《龙港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入账报销的相关费用票据需附上相关会议记录、联合党委审批件、相关协议、参加人员签到表等。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入账(上级有关组织部门已负担费用支出的不再报销)。经济合作社社管会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不得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列支。

(六)报刊订阅申报和限额制。

集体经济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确定如下限额:集体组织人口在1000人 以下的,公费订阅报刊限额为 3500 元;集体组织人口在 1000人至 3000 人的,公费订阅报刊限额为 4000 元;集体组织人口在3000 人以上的,公费订阅报刊限额为 4500 元;上一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组织,可适当提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限额一倍。报刊订阅种类仅限于党报党刊、农村经济发展等报刊,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集体组织订阅报刊杂志要填写申报表,填制报刊订阅费用申报单,经集体组织相关负责人签字,报市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超限额征订报刊杂志费用一律不予入账报销。

(七)规范捐助和赞助行为

严禁经济合作社资金向任何部门和组织(包括个人)以会费、捐赠、赞助、贺礼、纪念品、礼品等名义向外捐款发放。一经发现一律按照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并追回向外捐款的集体资金。

(八)禁止在投资建设项目中附加非生产性开支

       经济合作社不得在房屋建筑、生产设备、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产权交易过程中附加相应的差旅费、误工报酬等费用;禁止利用管理资产、添置财产、项目建设之机变相附加非生产性开支。

(九)严格控制福利费用支出。

经济合作社的福利支出坚持先提后用。对低收入或没有可支配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费用,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福利性支出。

四、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经济合作社社长为集体经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经济合作社财务工作负总责;社监会负责对经济合作社财务的监督,提出监管意见,禁止违规开支;驻社干部要督促经济合作社及时报账和做好财务公开;经济合作社财会人员对财务工作负具体责任,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报结账工作,认真审核票据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不规范、不合理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帐。

(二)完善民主监督。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民主理财、民主管理的原则在社区联合党委指导下制定各项费用的标准,预算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市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并在社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实施。社管会和社监会干部报酬要逐人公开,其他项目要逐笔公开, 相应的原始凭证经扫描后通过手机 APP 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张贴的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拍照上传到“三资”监管信息化平台。

(三)深化会计监督。龙港市三资代理机构要根据相关财务制度、“三资”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进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各经合社财务人员加强对经合社非生产性开支原始凭证真实、有效、合法性的审核把关,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或弄虚作假的票据拒绝入账;对手续不完备、用途不明确的票据退回补办,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及时入账。

(四)建立预警机制。建立非生产性支出预警制度和季度、年度通报制度,财务代理服务中心每季度编制各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支出项目情况汇总表,向经合社主要负责人提供非生产性支出信息。市三资监督和管理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非生产性开支结报不及时、违规开支的经合社主要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五) 加强检查监督。严格控制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是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三资”监管网络作用,强化监督力度并将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纳入农民负担日常监管内容。要经常性开展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检查,要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确保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工作落实到位。

(六)严格责任追究。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合作社非生产性开支失控或因账务管理不善,而引发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群众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经济合作社特别是主要干部要自觉执行各项制度和规定,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为个人谋利的,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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