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城市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为了引导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该文件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规定,“完善停车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行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引导消费者合理利用停车资源”。
三、什么是差别化收费?为什么要差别化收费?
答:1.差别化收费指地区、时段、时长的差别化收费,具体是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停车的具体时间段、停车时间长度的不同按不同收费标准收费。
2.差别化收费的原因:停车泊位与机动车保有量相比仍缺口较大,而龙港市中心城区用地条件有限、其他区域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周期较长,短时间内停车泊位缺口量大的局面仍将存在。无差别收费将导致使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市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需求,在个别停车场实行了差别收费政策,差别收费政策试行后,社会反映平稳,经营企业反映较为满意。
四、文件制定过程与各方意见如何?
答: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在成本监审、开展座谈会等工作的基础上草拟了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方意见。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认可文件的合理性、必要性。二是优化收费时间段、计费阶梯、免费停车时长具体设置。三是采取措施加大停车资源供给。四是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停车收费,引导绿色出行。充分吸纳上述意见和建议后,开展了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充分吸收各方意见最终形成《通知》。
五、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龙港市路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泊位等级 | 收费标准 | ||
2小时(含)内 | 2小时后 | 收费时间 | ||
中 小 型 车 | 核心泊位 | 2(元/辆·半小时) | 2.5(元/辆·半小时) | 8:00-22:00 |
一级泊位 | 1.5(元/辆·半小时) | 2(元/辆·半小时) | 8:00-20:00 | |
二级泊位 | 1(元/辆·半小时) | 1.5(元/辆·半小时) | ||
备 注 | 1、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等级划分,核心停车泊位区域:财富中心、方岩、龙城、下涝、龙虹、月湖公园周边,一级停车泊位区域:柳江、瓯南、龙浦、西排、下垟郑、双桂、李家垟、江口、江浦、东城、新城靠近月湖公园、世纪大道南侧周边,除核心、一级停车泊位区域外其他均按二级停车泊位。 2、机动车道路停车30分钟(含)内免费,30分钟后停车时间不满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取。 3、核心泊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辆;一级泊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25元/辆;二级泊位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辆。 4、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对应标准重新计费。 5、大型车按中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大型车指总质量4.5吨(含)、核乘人数(驾驶员除外)20人(含)或车长6米(含)以上的汽车。 6、道路泊位等级划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道路实际情况进行评估,调整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二)龙港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停车收费类别 | 收费标准 |
中 小 型 汽 车 | 一类停车场 | (一)、1小时(含)内免费,超过1小时后,按2元/小时/辆收取,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辆。收费时段:24小时; (二)、大型车加倍计收。 |
二类停车场 | (一)、2小时(含)内免费,超过2小时后,按2元/小时/辆收取,24小时最高不超过15/辆。收费时段:8:00-20:00; (二)、收费时段:20:00-次日8:00,按5元/辆收取; (三)、大型车加倍计收。 | |
体育场馆、图书馆、公园、公立医院停车场等配套停车场 | (一)、1小时(含)内免费,1-2小时按5元/辆收取,超过2小时后,按2元/小时/辆收取,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辆。收费时段:6:30-19:00; (二)、收费时段:19:00-次日6:30,按5元/辆收取; (三)、大型车加倍计收。 | |
备注 |
1、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相对应标准重新计费。 2、收费类别的划分原则:一类:市政府/行政中心所在地、市中心、市属医院、中心菜市场、车站、商业繁华地带、学校周边停车场。二类:除一类区域外的停车矛盾较为突出的地段。停车场等级分类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3、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免收停车费。 4、包月、包季、包年由停车收费主体与车主协商确定。 5、大型车指载客20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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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6日起执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港市经济发展局;联系电话:0577-68669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