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毓诚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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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毓诚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要求,建设单位自即日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浙江毓诚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项目简介:企业位于龙港市世纪大道以西、环城河以东地块龙港新城创业园第1幢101、201、301、401、501号 ,建筑面积4714m2,是一家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无纺布制品等生产、销售的企业。企业决定利用已建厂房,新增1台印刷机等设备,进行产品的更新换代,项目扩建后新增20吨薄膜印刷品,达到年产170t/a薄膜印刷品、130t/a铝箔纸、400t/a淋膜无纺布、200t/a印刷品(纸)加工的生产规模。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浙江毓诚包装有限公司位于龙港新城创业园,项目周边敏感点包括童之乐幼儿园、江南高级中学、儒桥头社区、泮河西村、芦小附幼、华中社区、石路社区、林家院社区、东门垟社区、规划二类住宅、规划教育用地等。 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废水可以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至龙港市临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生活废水及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能够满足相应纳管标准。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估算模式,本项目特征污染物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影响可接受。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本项目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环境影响可接受。本项目无须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3、声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项目设备噪声经距离衰减及墙体阻隔后,四周厂界的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和4类标准。同时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生产设备严格落实本环评中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减轻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均能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抹布、废催化剂、废墨渣属于危险固废,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废印刷版外售处置;生活垃圾直接委托环卫清运。经以上处理处置后,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1、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管网,进入龙港市临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处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619-2018),其余污染物控制项目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2、废气:印刷、淋膜、擦洗、上胶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DA001排气筒引高22m排放,总风量为30000m3/h,要求印刷车间(含擦洗)做到微负压密闭,上胶、复合车间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废气经收集后统一处理排放(DA001),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的表1标准限值要求,乙酸乙酯排放参照《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相关标准限值执行; 3、噪声:选择低噪声设备,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做好隔声、减震等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废:企业必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相关要求建设暂存库,分类贮存、规范包装并应防止风吹、日晒、雨淋。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 浙江毓诚包装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符合《龙港镇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7修订)中的产业布局要求、工业项目入园条件、环境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项目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本环评提出的措施,可以做到达标排放,维持环境功能区划现状要求。从环保角度来看,本项目建设可行。 六、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对象为受项目影响的周围公众,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事项:您对当地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您认为该地区主要的环境问题;您对建设项目的了解程度;您对建设单位环境信誉的满意程度;您对该项目建设运行最担心哪方面的环境问题;您认为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周边居民居住生活环境的影响程度;您对项目建设的态度;其他意见和建议。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本公示信息公开后,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单位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委托单位、环评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30日。 九、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浙江毓诚包装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银彩 联系方式:13***2 十、 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名称:浙江晟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工 联系电话:15***2 十一、项目审批部门 审批单位: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方式:057********15
公示单位:浙江毓诚包装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