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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核发

发布日期: 2023- 03- 24 16 : 0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条件

1.数量限制县级以上独立行政区域只限一家

2.受理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设定依据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设定依据3  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第三条

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通过法定委托、授权等形式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设定依据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

第一条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以依法交办、委托等方式,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增强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五、其他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交办、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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