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3-0609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八期)

发布日期: 2023- 04- 10 16 : 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45973的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2日,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港市方岩菜市场109号摊位严纯和经营的“黄鳝”开展抽样检测,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显示其“恩诺沙星”实测值为207ug/kg,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10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210952874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19日,当事人严纯和通过电话联系向供应商(南昌市东湖区小李水产店)预订“黄鳝”6公斤,单价60元/公斤,计金额360元。2022年11月22日早上,当事人收到供应商通过物流送来的“黄鳝”6公斤。并把购买的“黄鳝”放在龙港市方岩菜市场109号摊位销售,销售价格90元/公斤。现场抽样基数为5公斤,被本局抽样检测2公斤,至2022年11月22日下午,6公斤“黄鳝”全部销售完毕,共计非法经营额540元。当事人严纯和销售不合格黄鳝,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严纯和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小于50平方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确定为小食杂店。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同时,当事人因经营不合格牛蛙被本局行政处罚,龙市监处罚〔2022〕6013057号,又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严纯和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鳝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5100元罚款,合计5640元,上缴财政。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