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1家申请注销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详细名单见附件)。上述危化品经营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向龙港市应急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
附件: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名单。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附件
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经营地址
许可证号
有效期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1
龙港市刘店氧气经营部
朱爱姑
龙港市刘南村1061号
浙温(龙港)危化经字〔2022〕000005
2022/7/13-2025/7/12
2022/4/7
业务变更,现不涉及危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