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龙政发〔2020〕133号)和《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试行)》(龙办发〔2020〕129号)等相关规定,需对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实施补偿,现就征地房屋补偿范围通告如下:
一、房屋补偿范围
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红线范围内需要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但本地块上以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除外:人民路98号、人民路104号、人民路112号、人民路118号、人民路120号、人民路122号、人民路124号、人民路126号、人民路130号、人民路132号、人民路134号、建新路171号、建新路173号、建新路175号、建新路177号、建新路179号、建新路181号、建新路183号、建新路185号、建新路187号、建新路189号、建新路191号、建新路193号、建新路195号、建新路197号、建新路199号、建新路201号、建新路203号、建新路205号、建新路207号、建新路209号、建新路211号、建新路213号、建新路215号、建新路217号、建新路219号、建新路221号、建新路223号、建新路225号、建新路227号、建新路229号、建新路231号、建新路233号、建新路235号、建新路237号、建新路239号、建新路241号、建新路243号、建新路247号、建新路249号、建新路251号、建新路253号、建新路255号、建新路257号、建新路259号、建新路261号、建新路263号、建新路265号、建新路267号、龙港商厦等及该范围内未标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之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房屋补偿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五)户口迁入或分户;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补偿范围内被补偿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赔偿。
特此通告。
附件: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港市鳌江二桥沿线道路贯通工程及旧城改造项目(一期)
房屋补偿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