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9277F/2023-06427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一期)

发布日期: 2023- 05- 30 10 : 48 浏览次数: 字体:[ ]

抽样编号为XBJ23330383324030171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3月06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受温州市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龙港市张雷蔬菜经营部、温州程鑫农产品有限公司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豇豆样品,抽样基数为4kg,抽样数量为3kg(其中1.5kg为备样)。样品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中倍硫磷的残留量项目结果为0.37mg/kg(标准要求为≤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302691。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03月05日晚上,涉案当事人龙港市张雷蔬菜经营部从供货商温州程鑫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4.5kg豇豆。购进后就开始销售,到3月6日本局开展抽检时剩余4kg,执法人员现场抽取豇豆样品3kg,剩余1kg豇豆已全部销售,共计违法所得72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法从外观判断豇豆农药残留是否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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