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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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为XBJ23330383324030474的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04月13日,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受温州市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龙港市秀丰早餐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抽取油条样品,抽样基数为4根,抽样数量为4根(其中2根为备样)。样品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结果为324mg/kg(标准要求为≤1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202304983。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04月13日凌晨5点多,涉案当事人龙港市秀丰早餐店从1名50多岁女性(名字、地址及联系方式不详)购进6根油条。除去买样抽检的4根油条,其余均已销售,共计违法所得9元。因当事人提供的油条供货商信息不明,未能提供相关进货单据,本局执法人员也未在龙港市第二菜场周边找到油条制售点,本局无法对不合格油条进行溯源。 当事人龙港市秀丰早餐店,在经营场所龙港市海港路98号一层提供早餐服务,主要是销售各类包子、油条、白粥等食品,经营场所面积约34平方米,属于小餐饮店。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油条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经营时间短,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如实陈述事实经过,涉案油条数量少,货值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当事人为慢性乙肝患者,长期服药,店铺利润微薄,还需负担子女学费及生活费,经济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元,并处罚款1000元,共计罚没款1009元,上缴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