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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 2023- 08- 23 11 : 2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二、办理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温州市龙港市)商事综合B12号窗口专区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即办

受理人

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即办

审核人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

审定

即办

 

核定人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对于审查通过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打印批文证照。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

即办

送达人

 

在作出决定后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当场送达或者快递送达许可决定。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13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条款内容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省政府令〔2021〕301号)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以依法交办、委托等方式,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增强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五、其他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交办、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设定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

条款内容

第三条

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通过法定委托、授权等形式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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