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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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禁止外商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二、办理流程
三、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条款内容 第一条 《附件4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第13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设定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条款内容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设定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条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设定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决定(省政府令〔2021〕301号) 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发展的需要,以依法交办、委托等方式,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由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承办,增强舟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舟山群岛新区的建设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五、其他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办理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交办、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实施。 设定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 条款内容 第三条 依法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有关事项,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可以通过法定委托、授权等形式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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