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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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执行。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20日,对“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进行登记。请所有集资参与人通过信息登记程序(关注“阳泉公安”微信公众号→案件登记→吕艳萍非法集资案进行信息登记。系统启用时间:2023年9月20日,登记时间:工作日8:00-20:00),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本次登记的结果将作为信息核实的基础信息,请集资参与人及时、如实登记。 联系电话:阳泉市公安局0353-2068030。 特此公告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5日
附件1 “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须知 集资参与人在填报系统前,请仔细阅读以下登记须知: 1、本次登记核实不设立线下登记窗口,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均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系统完成信息登记核实。 2、集资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信息登记核实的,或不如实登记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将对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集资受损信息、返还账户信息逐项登记、核实。受损集资参与人本人需提前准备好身份信息、集资受损信息及返还账户信息资料等,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有效法律证明后进行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资料 集资参与人需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应准备好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或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上传至信息登记核实系统。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文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等上传至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或以第一个在系统登记的人为准,各继承人之间对发还清退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人自行解决。 (2)集资受损信息资料 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准备所属报单中心、报单中心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交易时间、支付方式、集资参与人转账银行卡号、报单中心负责人转账银行卡号、单数、集资本金、返利次数、返利金额、前期已退本金(含其他获利)、损失金额等数据及证明材料原件,例如能印证受损金额的银行交易明细(盖章);收款收据或收条;其他能证明集资行为的资料等。 (3)返还账户信息资料 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准备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用于后期清退款的清退发还。账号户名需与集资参与人本人姓名一致,且为状态正常的I类账户。若为代理情况,应为集资参与人本人的银行账号。若为继承情况,应为继承人的银行账号。 4、此次登记结果将作为清退款清退发还的基础数据,集资参与人应对自身身份认证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交后的集资受损信息可在系统关闭前进行补充修改3次,身份信息、返还账户信息提交后不可修改。 5、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登记核实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更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信息登记咨询电话:0353-2068030。
附件2 “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信访统一答复口径 问题1:为什么要对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 答复:信息登记核实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核实集资参与人的集资受损情况,确定清退款返还比例,同时登记集资参与人接受清退款的账户信息,为下一步清退款发还做准备,最大限度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2:信息登记核实的方式及人员范围? 答复:本次通过线上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完成信息登记核实。信息登记核实的范围是“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 问题3:为什么要以“报单中心”进行登记核实工作? 答复:集资参与人登记所属“报单中心”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有利于归类甄别核实集资参与人受损金额,提高登记核实工作效率,最大限度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4: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对集资参与人的哪些信息予以登记核实? 答复:信息登记核实系统主要登记核实的信息包含:1、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身份证地址、现住址;2、集资受损信息,包括所属报单中心、报单中心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交易时间、支付方式、集资参与人转账银行卡号、报单中心负责人转账银行卡号、单数、集资本金、返利次数、返利金额、前期已退本金(含其他获利)、损失金额;3、返还账户信息,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户名、卡号。 问题5:集资参与人参加信息登记核实需要提前准备哪些资料? 答复: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准备好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本人中国农业银行卡,所属报单中心、报单中心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交易时间、支付方式、集资参与人转账银行卡号、报单中心负责人转账银行卡号、单数、集资本金、返利次数、返利金额、前期已退本金(含其他获利)、损失金额等数据及证明材料原件,例如能印证受损金额的银行交易明细(盖章);收款收据或收条;其他能证明集资行为的资料等。 问题6: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如何进行信息登记核实? 答复: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文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等上传至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或以第一个在系统登记的人为准,各继承人之间对发还清退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人自行解决。 问题7: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如何进行信息登记核实? 答复: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委托代理人需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或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上传至信息登记核实系统。 问题8:是否组织二次登记核实工作?集资参与人未进行信息登记核实的,将怎么处理? 答复:原则上不再组织二次登记核实工作。集资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信息登记核实的,或不如实登记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问题9:集资参与人提交的数据与最终认定的数据不符怎么办? 答复:信息登记核实组将根据前期工作掌握的数据及其他数据,与已登记的信息开展数据核对、受损认定等相关工作,必要时通知集资参与人进行二次核实和异议复核。 问题10:信息登记核实后清退款何时能够发还? 答复:该案集资参与人较多,在完成信息登记核实、认定后,将尽快组织清退款发还工作.尽最大可能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时间以后续清退发还公告为准。 问题11:清退款返还的方式? 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集资参与人应提供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用于后期清退款的清退发还。账号户名需与集资参与人本人姓名一致,且为状态正常的I类账户。若为代理情况,应为集资参与人本人的银行账号。若为继承情况,应为继承人的银行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