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805184/2024-08470
  • 组配分类:
  • 依法行政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 01- 03 15 : 03 浏览次数: 字体:[ ]

薛振党:

本单位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龙应急罚〔202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文书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应急罚〔2023〕42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单位领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该行政处罚罚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缴款通知单缴款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龙应急罚〔2023〕薛振党.pdf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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