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撤销)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更正(撤销)登记。如有异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11月2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登记机构将予以办理更正(撤销)登记。
异议送达地址:龙港市政务客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 系 电 话: 0577-59902231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