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二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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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阿铭无纺布切割有限公司等116户企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将此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