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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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兴法: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发出龙应急罚〔202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你(单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将罚款肆仟伍佰(大写)、加处罚款肆仟伍佰元(大写),(合计:玖仟元)缴至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罚没款专户。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龙应急执行催告〔2024〕07号)(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内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