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805184/2024-11073
  • 组配分类:
  • 行政管理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渣土消纳区道路网工程(一期)“3.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4- 09- 10 16 : 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规定 要求,市安委办组织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评估组,于 2024年7月17日对龙港市渣土消纳区道路网工程(一期)“3.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以下简称“ 3.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评估组对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扎实开展“ 3.7” 事故暴露问题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评估组听取了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的工作汇报,查阅了相关台账资料,赴事故企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从检查情况看,企业能够深入查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有效、有力措施进行整改;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后,能够按照事故批复通知要求,对照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整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取得较好成效。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谢X特(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贰万贰仟贰佰陆拾壹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X环(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壹万零伍佰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陈X克(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过磅员)

处理建议: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给予陈X停职3个月,2年内不得参与公司的评优和升职。

林X柯(工程车驾驶员)

处理建议: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处理落实情况:因过磅票据无权威机构检测证明,无法证明过磅数据的可靠性,仅凭单据发票,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

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落实情况:已由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处叁拾壹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温州市XX建设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之后: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要求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是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五是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公司针对“3.7”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专门成立隐患整改小组,查找隐患,并落实整改。

五 、评估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均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企业负责人能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龙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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