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龙港市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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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 为落实《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完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经济困难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5元。龙港市户籍85周岁及以上独居老年人及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月100元。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市户籍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当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62.5元。低保失能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社会事业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根据失能情况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低边、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成员中的对象的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社会事业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根据失能情况按照不低于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50%的标准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市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其他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由本人或代办人向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居住状况、经济状况等内容进行核实后填写《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经社区联合党委审核后报市社会事业局审批。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向社区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社区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自理能力状况进行初评后填写《龙港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经社区联合党委审核后报市社会事业局。社会事业局对报送材料核实后,委托专业人员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自理能力评估。完成评估后,按照评估结果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公示和审批流程,确定补贴对象和补助标准(附件3)。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龙港市社会事业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地区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由社会事业局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困难老年人补贴所需资金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等必要的工作经费由龙港市财政局保障,省财政对低保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按省定标准、转移支付系数等给予补助。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单位做好协调对接,对符合标准的补贴对象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过程中将视情况对相关条款做动态调整,如遇上级规定和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附件1: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2:龙港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3: 社区养老护理补贴人员名单公示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龙港市财政局 2024年6月30日 附件1 龙港市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2 龙港市养老护理补贴申请表
附件3 社区养老护理补贴人员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健全龙港市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现将我社区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具体名单如下:
如有意见或问题,自公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社区联合党委或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反映,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督电话:联合党委电话: ;社会事业局电话: 。 XX社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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