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E44892B/2025-16676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民间融资服务企业排查结果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5- 06- 11 16 : 16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的名称应当包含“民间融资服务”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开展民间借贷匹配业务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千万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二)有符合条件的控股股东;

(三)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且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下同)具有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开展民间借贷匹配业务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其控股股东应当为属地县(市、区)域内优秀龙头骨千企业,公司治理理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山区26县为2亿元),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监管需要,提高控股股东净资产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经省、市、县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

五、对现有的民间融资服务类型的企业,根据《指引》的要求设置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至2023年11月,过渡期满后,还未完成整改的企业需要引导退出。

经我局全面排查,龙港市辖内没有符合以上条件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

 

 

龙港市经济发展局

2025年6月5日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