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91330383MA2HAUM88Y/2025-16601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烟草专卖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卷烟认领公告(2025A006)

发布日期: 2025- 06- 08 18 : 02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5年6月8日0时27分,龙港市局接温州市局第一专卖管理所线索,在温州市局稽查支队的统一协调指挥下,龙港市局联合温州市高速交警在甬莞高速龙港南出口,对一辆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开往浙江省台州市的前车牌号为浙J*****、后车牌号为浙J****挂的货车进行检查,从该货车挂车的中间位置查获11个纸箱,该批卷烟现场无人认领。现场检查时,有该车驾驶员邱某某在场,现场因卷烟数量较多,周边环境复杂,无法开展涉案物品清点工作,经该车驾驶员邱某某同意,执法人员将驾驶员邱某某及相关涉案物品带回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烟草大厦一楼(龙港市烟草专卖局第一专卖管理所)进行清点。2025年6月8日 2时51分许,经我局执法人员与邱某某共同清点,11个纸箱内共装有卷烟利群(软蓝)738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77条、利群(西子阳光)14条、中华(双中支)73条、黄鹤楼(软蓝)1条,合计5个品种903条。据驾驶员邱某某供述,上述卷烟是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装车运往浙江省台州市。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龙港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现场负责人邱某某,邱某某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5]第59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我局执法人员告知现场负责人邱某某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龙烟存通[2025]第59号)交给货主,请其告知货主这批卷烟已被龙港市烟草专卖局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相关情况,并通知货主来我局认领该批卷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龙港市烟草大厦一楼第一专卖管理所(电话: 18969757432)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龙港市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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