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E44921N/2025-1783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关于对龙港市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实施拖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 07- 31 15 : 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提升城区道路通行能力,保障道路通行安全与行人出行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对全市重点区域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予以拖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龙港市全域范围内严管示范街、主干道、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人行道区域。

二、拖移对象。非机动车(含二轮、三轮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各类共享非机动车等)必须在施划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内依次有序、顺向停放,做到“入线内、摆整齐、头朝外”,对未停放在泊位内且占用人行道的车辆将组织拖车处理。

三、处置措施。对违停非机动车辆实施拖移,现阶段暂不予处罚。拖移车辆存放于龙港市松宁路良种场临时存放点(联系方式:19016717753),车辆所有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及车辆购买发票、合格证或保险单等)于60日内自行前往指定存放点提车。

在此温馨提示,请广大市民群众文明出行、规范停车,自觉配合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行动,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城区环境,为建设美丽城市贡献一份力量。

特此通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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