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同意龙港大百花等3所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注销的公示 关于同意龙港大百花等3所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注销的公示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要求,经教育机构董事会决议,机构自主提交注销办学许可证申请。经审核,我局对龙港市大百花等3所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现予公告。 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后,相关办学教育机构不再具备学科类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 附件: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注销(废止)名单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2026年3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