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5-101045139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龙政发〔2025〕26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12-1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5-0006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


为加强民生基础稳产保供,进一步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促进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经研究,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粮油生产发展

(一)规模种粮补贴。对全年粮食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其中,种植早稻的每亩补贴400元、连作晚稻的每亩补贴240元,种植单季稻的每亩补贴120元;对从事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生长良好的油菜生产基地,每亩补贴350元;对一季连片种植番薯等旱粮作物面积50亩以上的主体每亩补贴220元;设施蔬菜后茬轮作水稻、旱粮10亩以上50亩以下的种植大户分别每亩给予350元、200元的补贴,50亩及以上的分别每亩给予700元、400元的补贴。

(二)绿色高产创建。全龙港市全年实地测产评选水稻优秀高产示范方每个给予“以奖代补”资金3万元;粮食高产示范方或高产攻关田产量突破浙江农业之最高产量或创省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温州市最高记录产量或创当年最高产量的给予5万元奖励,突破我市最高纪录产量给予3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以获得最高档奖励为准。

(三)耕地质量补贴。加大全市水稻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对使用符合我市粮油作物生产主推配方肥,总养分≧30%的给予每吨350元的补贴。

(四)水稻基质育秧。水稻生产主体应用基质育秧(含水稻壮秧剂)的,按单价给予40%的补贴;购置水稻硬质育秧盘,市本级给予1.5元/只补助。

二、支持农业品牌建设

(一)企业建设奖励。首次晋升为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追加奖励3万元、5万元、20万元。首次晋升地市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2万元、1万元;首次晋升省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3万元、2万元;首次晋升国家级示范性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追加奖励5万元、3万元。

(二)品牌建设奖励。首次获得省部级、地市级名牌农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经市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农博会等展示展销的农业企业,省外、省内温州市外、温州市内龙港市外参展的每家分别补助8000元、5000元、3000元;参展产品获得国家、省、地市级的森博会、农博会金奖或同级别奖项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产品认证奖励。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产品奖励获证企业5万元,成功续展奖励2.5万元;对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具体承办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查认证奖励5万元。

三、支持新农人培育工程建设

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民(农业技术)培训按年度任务计划数实施,龙港市内培训的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龙港市外培训的原则上参照不高于干部培训标准执行,以取得委托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学员计数。

四、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

(一)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企业(或组织)主导或参与制订农业类国际、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农业标准的,按照《龙港市级产业政策(2025年版)》“制订标准奖励”实行;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农业标准化项目实施(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其它取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创建认定的种养基地均参照本条实施奖励,上级已奖补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奖励。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农业主体新建农产品快速(定性)检测室,经验收合格且免费对外公开服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农业企业每年开展快速(定性)检测服务给予10元/批次奖励,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奖励数据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为准。

五、支持农业机械化建设

购置列入上级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补贴目录的产品,按中央、省补标准给予补贴。

六、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采用植保无人机开展水稻病虫草害统防统治服务作业且全年作业面积5000亩次(含自有种植面积)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6元/亩次的标准予以补助;全年水稻机械育插秧面积500亩及以上(其中为散户提供服务面积不得少于100亩)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或种粮大户) 按秧苗每盘补贴2元。

七、支持畜牧业生产发展

(一)畜禽检疫防疫补贴。对成型生猪养殖场,污染源治理符合标准的,成年商品猪防疫密度 100%、耳标佩戴率达到 100%的,并经产地检疫出栏,符合条件的,每头生猪补助4元。符合规模化、清洁化生产要求的,有全年规模养殖牛20头、羊500头、兔1000头、家禽3000羽、鸽子3000羽以上的,且防疫密度100%、耳标佩戴率达到100%的,经抗体检测到95%以上的,污染源整治达标的,分别给予每头补助100元、10元、5元、2元、2元。奶牛布病、结核病以及其他一类病扑杀,按奶牛大、中、小分别给予农户补助 0.8万元、0.7万元、0.6万元。

(二)优良种猪引进。本地养殖场(户)引入优良种猪的,本级补贴300元/头。

八、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农业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目标,根据农业主导产业与优势农产品布局,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活动。

(一)国际、国家、省、市农业科研院校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与我市联合开展的有关重大农业科技试验研究、成果落地转化等院市合作类项目,或本地重大急需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在农业生产领域开展的综合性畜禽防疫、病虫害防治和较大范围种养新品种、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新模式、新机具的引进、示范、推广与应用,原则上单个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为项目总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一)农业产业提升项目。项目通过农财两家部门联合发布立项计划实施,主要支持发展农林牧渔主导产业、产品及种业发展等现代设施设备的新建、改造和提升,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50%(不含项目审计审价支出),具有社会化服务准公益性质的项目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70%,以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为目的的公益性质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审定投资额的80%;具体立项、实施、审计审价、考评验收以及具体扶持内容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公益性质项目单个本级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其它项目本级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集中连片流转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在50 亩(含 50 亩)以上种植粮食作物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 5 年以上的(含二轮承包年限2028年12月29日前签订未达5年但有续签条款的),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每亩 50 元的工作补助。流转补助按年兑现。

十、美丽田园建设

(一)秸秆回收利用。在龙港本市开展秸秆离田肥料化利用的单位,作物秸秆年利用量在1000吨及以上的,按秸秆实际收集量给予补助100元/吨,原则上单个主体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运输和集中处置制度,对农药(兽药)使用者、指定回收单位回收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给予奖励:(1)回收价格标准。农药(兽药)废弃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回收的农药(兽药)瓶(袋)按照统一回收价格,标准为:农药(兽药)瓶按每只 0.25 元回收;农药(兽药)包装袋按每只 0.15 元回收。(2)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支付各农资经营店的回收工时费和保管费,按回收金额的 20%补助。

十一、支持农业政策保险

(一)实施农业生产政策性保险。水稻保险保额按中央、省、地方、农户的比例 35:48:15:2 执行,地方特色保险保额按财政、农户的比例70:30执行;其它险种的保费及各级补助比例参照省市级规定执行。

(二)支持渔业政策性保险。1.雇主责任互保:龙港市财政补贴合计保费的20%。2.渔船综合责任互保:龙港市财政补贴合计保费的20%。

十二、支持渔业产业发展

(一)渔船更新改造。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上级下发的年度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等文件给予相应补助。

(二)渔船海难救助补助。补助资金=油耗+人员救助奖励。(1)油耗补助标准(取整值)=主机功率×救助(包括航行)时间×油价,每艘次油耗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2)人员救助奖励标准:每成功搜寻并救起落水渔民1-2人奖励0.5-1万元;每成功搜寻并救起落水渔民3-9人奖励2万元;每成功搜寻并救起落水渔民10人及以上奖励3万元;成功打捞渔业灾害、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的,每捞起一具给予3000元补助。

十三、扶持农创客发展

(一)成功创建省级青年入乡实践站点的,每个站点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追加本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龙港市农业农村创业创新人员参加本级统一组织培训的,或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的,参照“三、支持新农人培育工程建设”政策实行。

(三)龙港市农创客联合会申报并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现代化农创园、农创空间、农创客共富基地、农播电商平台项目(农播共享基地)或其它同类型的创业创新基地、试点项目的,在上级奖补基础上追加本级配套奖补,总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四)农业主体引进乡村创业创新人才的,按龙港市人才引进奖励办法实行;龙港市农创客协会当年度培育新农创客60人且成功通过上级审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龙港市农创客组织成员单位参与全国性的(参照省外)、浙江省、温州市或龙港市级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参照“二、支持农业品牌建设”中的“(二)品牌建设奖励”政策实行,另外温州市级及以上、龙港市级的每场活动分别给予农创客协会活动组织奖励1万元、0.5万元,活动组织奖励每年最多不超过3万元。

(六)龙港市农创客组织代表龙港市参与全国性的、浙江省或温州市举办的乡村创业创新竞赛或其它农创竞赛活动的,获得第一名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第三名次或同等奖项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七)加入龙港市农创客组织的返乡创业创新青年人才,向龙港市内银行创业项目贷款的,给予创业贷款一年利息的50%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个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该创业项目须在龙港市区域内落地。

十四、其它

(一)本政策自2026年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政策适用对象奖补时间从2025年1月1日开始计算。我市已发布的其它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二)本政策条款中奖励、补助、补贴除明确“追加”以外,均已包含上级资金。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追加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除规定追加补贴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同一年度晋升到高等次只奖励差额部分。多个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四)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以上”均包含本数。“省级”指浙江省级。“地市级”指温州市级。


龙政发〔2025〕26号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农业产业发展与惠农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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