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202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港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批复》(浙政函〔2020〕9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第一批)的通告》(通告〔2022〕1号)等文件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条线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了《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指挥和协作配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设区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22〕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第一批)的通告》(通告〔202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港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批复》(浙政函〔2020〕9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附件为《龙港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实施清单》。
(一)关于正文。《龙港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实施清单》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公布。同时,对《通知》施行时间作了规定。
(二)关于附件。《龙港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将档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防、发展改革、经信、教育、科技、民宗、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水利、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粮食物资、林业、消防救援、地震、气象等25个主管部门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5年)>实施清单》,将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文物、民政、体育、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教育、人力社保、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建设、粮食物资、网信、医保、广电、发展改革等20个主管部门1862项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三)关于动态调整。《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发生调整的,《龙港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同步调整。同时,《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划转的通告》(龙政发〔2020〕144号)、《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二批)划转的通告》(龙政发〔2021〕77号)、《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第三批)划转的通告》(龙政发〔2021〕116号)、《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划转事项清单(2021)的通告》(龙政发〔2021〕175号)、《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监管执法一体化事项清单(第一批)》(龙政办发〔2021〕59号)和《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告》(龙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
四、文件解读机关
文件解读机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电话:0577-5991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