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随着龙港市城镇化进程加快,旧城区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持续推进,原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已难以适配新形势下的征收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活动,破解产权认定、补偿标准不统一、流程不清晰等突出问题,既保障公共利益顺利实现,又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激活存量土地资源高效利用,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征收工作实际,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遵循。
二、文件制定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国家及浙江省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六十四条,涵盖总则、征收决定、补偿、奖励和补助、附则等核心模块,重点解决“谁来征、怎么征、补多少、怎么补”等关键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龙港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核心原则:征收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四大原则,确保每一步流程合规透明,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补偿。
(二)厘清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全市征收工作。
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征收补偿的组织实施;可委托非营利性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事务,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源建设单位需加快建设进度并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加强指导监管,逐步推行安置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模式。
(三)规范征收决定程序,保障决策合规
征收情形:仅因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6类公共利益需要,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前置条件:征收项目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还需纳入年度计划。
关键流程: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核准、规划红线图等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范围,对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开展调查登记并公示,对未登记建筑联合认定;拟定补偿方案,经论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后修改完善,旧改项目若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有异议需召开听证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100户以上被征收人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后,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细化补偿安置规则,确保公平合理
补偿是征收工作的核心,《办法》明确“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补偿范围、方式、标准均作出详细规定:
1.补偿范围
被征收人可获得三类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土地使用权、室内装修);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经营性非住宅的停产停业直接损失补偿。
2.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自主选择,被征收人可根据需求选择补偿方式,仅部分特殊情形限制选择:
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按时签约、搬迁的,可按房屋价值一定比例增加补偿金;在龙港市购置住房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和首套房相关政策。
产权调换:以房换房,按不同房屋类型确定安置标准:
成套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1:1.2比例安置,不足180㎡的可申请增购(总建筑面积不超180㎡);
直间房(非成套独立居住房屋):可选“等面积安置”“建筑占地面积1:4比例安置”“人均30㎡安置”三类方式,总建筑面积均不超180㎡;
城镇规划区外:可选择地基安置,地基不结算差价,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
营业、办公用房:优先在同地段安置,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3.特殊房屋补偿规则
合法产权房屋:全额补偿;1982年至1999年期间建成的无产权但符合条件的房屋:按规定比例补偿(如70%、50%);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需在征收公告发布后30日内自行拆除;宗教场所、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以货币补偿为主,确需迁建或异地重建的按规定执行。
4.过渡与搬家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腾空之月起至安置后6个月内发放,每两年调整一次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助;超期未安置的,补助标准翻倍。
搬家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搬迁标准按户支付,期房产权调换的发放2次。
5.评估相关规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则投票或摇号/抽签确定(不少于3家候选机构,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确保补偿金额贴合市场实际。
(五)明确奖励与补助,鼓励积极配合
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按时搬迁腾空的,可按协议签订情况、提前搬迁天数获得一次性奖励。
补助:经核准的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可获得适当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规范争议处理与后续管理
协议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核心内容,未解除租赁关系的需三方共同签约。
补偿决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权利救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法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且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产权注销与认购:被征收房屋签订协议或拆除后30日内注销产权;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签约期限内搬迁的通过抽签确定顺序。
(七)其他重要说明
安置人口:以征收范围公告之日为准,常住且实际居住的计入,寄居、寄读人员不计入,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按规定计入;
共有产权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分户安置;
附属物界定:包括附属用房(杂物房、车库等)、构筑物(厕所、烟囱等)、附属设施(围墙、栏杆等),均纳入补偿范围。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原相关规定执行;施行后启动的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
文件解读机关: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990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