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随着龙港市城镇化进程加快、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旧村改造、农房集聚、产业平台拓展等公共利益项目持续增多,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需求。原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适配新修订的上位法律法规要求,且在产权认定标准、安置方式灵活性、补偿流程规范性等方面存在优化空间。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活动,破解历史遗留房屋认定、安置人口界定、争议处理等突出问题,既保障公共利益顺利实现,又切实维护被补偿人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工作公平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办法》,为全市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制度遵循。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家及浙江省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五十三条,涵盖总则、补偿启动、补偿安置、奖励和补助、附则等核心模块,重点解决“谁来补、怎么补、补多少、怎么安”等关键问题。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适用范围:龙港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农村建设或旧村改造需对房屋补偿的,也按本《办法》执行。
核心原则: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四大原则,坚持“先补偿、后搬迁”,保障被补偿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厘清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全市补偿工作。
实施主体: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作为房屋补偿部门,具体负责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可委托非营利性的实施单位承担具体事务,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协同配合:市经济发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多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补偿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源建设单位需加快建设进度并移交补偿部门,补偿部门按“就近原则”调配房源,支持补偿与农房集聚、旧村改造相结合。
(三)规范补偿启动程序,确保流程合规
启动条件:三种情形可启动补偿:一是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后;二是集体土地已征收但房屋未补偿,且项目建设需要;三是农村建设、旧村改造等占用集体土地确需补偿,且项目已批准。
关键流程:
拟定补偿范围:依据土地征收决定或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确定补偿范围;
调查登记: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测绘调查,结果向被补偿人公布;未登记建筑由产权调查小组联合认定并公示;
禁止不当行为:补偿范围确定后,被补偿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或户籍分户,否则不予补偿;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此类手续,暂停期限最长1年;
方案制定与公示:补偿部门拟定补偿方案,经政府论证后公示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及时公布修改情况;
风险评估与费用保障:启动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产权注销:房屋签订协议或拆除后30日内,办理原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安置房办证需以补偿协议为必备要件。
(四)细化补偿安置规则,保障权益公平
补偿是核心内容,《办法》对补偿范围、方式、标准等作出详细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1.补偿范围
被补偿人可获得三类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屋及附属物、其他不动产、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经营性非住宅的停产停业直接损失补偿。
注: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征收标准单独补偿。
2.房屋价值评估
补偿标准: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补偿启动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选定:被补偿人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需过半数被补偿人参与,选定机构获过半数选票)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全程由公证机构公证;
异议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评估时点:以房屋补偿启动公告之日为准。
3.合法补偿房屋认定(7类可补偿房屋)
明确7类符合条件的房屋可获补偿,未登记房屋需经产权调查小组认定:(1)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合法凭证的房屋;(2)1982年2月13日前建成、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3)1982年2月13日-1992年航空拍摄前建成、建筑占地面积≥25㎡、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4)1992年航空拍摄后-1999年1月1日前建成、建筑占地面积≥25㎡、持有乡(镇)越权批准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5)1992年航空拍摄后-1999年1月1日前建成、建筑占地面积≥25㎡、持有相关部门罚款凭证(未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房屋价值70%补偿);(6)1992年航空拍摄前存在、建筑占地面积≥25㎡,1999年1月1日前自行拆除后2年内原址重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房屋状况补偿);(7)1992年航空拍摄前购买集体非居住房屋(如仓库、碾米厂)、改为居住且沿用至今、占地面积≥25㎡、权属无异议的居住房屋。
4.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自主选择(7类除外情形)
被补偿人可自主选择补偿方式,仅7类情形限制选择:
货币补偿:按房屋评估价值一次性补偿,按时签约搬迁的可获额外奖励;用补偿款在龙港市购房的,补偿金额部分免交契税,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产权调换:以房换房,分两种安置形式,适配不同区域需求:
(1)套房安置(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适用):
成套住宅:按原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提供安置房,可按规定比例增购;
直间房:可选“等面积安置”“建筑占地面积1:4比例安置”“人均30㎡安置”三类方式,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均不超过180㎡;
差价结算: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结算,增购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直间房超180㎡部分按95%结算);无房户购置安置房按建设综合成本价80%结算。
(2)地基安置(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用地条件许可时适用):原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原地基与安置地基不结算差价。
限制选择情形:如1992年前建成的非居住附属用房、15-25㎡无合法凭证的居住房屋等,仅能选择货币补偿;宗教场所、企事业单位非住宅用房:以货币补偿为主,确需迁建或异地重建的按规定执行。
5.特殊群体与房屋补偿规则
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需在补偿方案公告后30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可按政策购置安置房;
无房户认定:需同时满足“有本村常住户口(或符合回迁条件)、无出卖赠予房屋宅基地行为、因分家析产或继承无房、无合法产权登记”四项条件,经审核公示后可购置安置房;
共有产权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非住宅用房:生产性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可按“前一年税后平均利润”或“评估价比例”二选一补偿;设备搬迁费按实际标准计算,不可移动设备按折旧后补偿。
6.过渡与搬家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腾空搬迁之日起至安置后6个月内发放,每两年调整一次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助;超期未安置的,补助标准翻倍;补偿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补助费(超期除外)。
搬家补助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和搬迁标准按户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发放2次。
(五)明确奖励与补助,鼓励积极配合
签约搬迁奖励:被补偿人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并按时腾空搬迁的,可按协议签订情况、提前搬迁天数获得一次性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额外按原房屋价值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困难补助:经核准的低保家庭、特困救助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可获得适当经济补助,具体标准在补偿方案中明确。
(六)规范争议处理与后续管理
协议签订: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核心内容;未解除租赁关系的,需三方共同签约。
补偿决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内容决定并公告;未达成协议的,还可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权利救济:被补偿人对补偿内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法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且不搬迁的,补偿部门催告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安置房认购:实行“早搬迁先认购”,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视为“并列第一”,通过抽签确定认购顺序。
四、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启动的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项目,按原相关规定执行;施行后启动的项目,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五、文件解读机关
文件解读机关: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577-5990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