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本省消防执法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版)》(浙消〔2024〕91号)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消防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消〔202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