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805184/2026-1010545223
  • 主题分类:
  • 其他,其他,企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轻工纺织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作用,激发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职业荣誉感,切实推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整、全面、准确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龙港市域内工矿企业、园区物业管理方的专职以及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星级评定和能力提升工作。

第二章 履职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三章 星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星级评定管理。星级级别按照学历、专业能力、从事年限等个人基础条件以及个人履职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星级评定根据相应因素条件由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安管员,星级安全员有效期3年。

(一)星级安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2.熟悉本企业安全生产合规标准要求,能够为企业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的;

3.企业未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4.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闭环;

5.所在企业无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一星安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3年;

2.所在企业近三年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

3.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下能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

4.能在应急部门技术检查员指导下基本掌握各项安全监管平台使用方法。

(三)在符合基本条件基础上,二星安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满3年的,或者已经评为一星级安管员满2年;

2.所在企业近三年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

3.能自主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

4.能自主完成各项安全监管平台录入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评定三星安管员:

1.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且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的;

2.所在企业近三年未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3.能自主履行安全管理员职责且引导企业员工发现事故隐患主动报告并及时闭环的;

4.能熟练掌握各项安全监管平台操作及录入工作。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七条 符合相应评级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本企业同意后,向所在地应急消防管理中心提交材料进行申报,经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批并统一发布。

(一)具体评级流程:

1.申请阶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申请表以及相关资料,经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向所在地应急消防管理中心提交纸质及电子版材料;

2.审核阶段: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检查平台操作、相关台账、企业隐患整改实效,初步核验通过后报业务主管科室评级,根据结果确定评级。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八条 企业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星级评定,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获得感。

(一)鼓励企业从优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适当提高薪资待遇;

(二)推荐三星安管员纳入龙港市安全生产专家库;

(三)星级安管员纳入企业分级分类评价体系;

(四)对星级安管员报名技术检查员岗位的,可适当优先考虑。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防控或应急处置作出特别贡献,为避免造成人员群死群伤或减少财产巨大损失发挥关键作用的,申报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应急消防管理中心应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际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星级安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安管员星级,一星安管员降级视为撤销星级:

(一)因履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工作配合不力的;

(三)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大量一般隐患以及重大隐患的;

(四)未及时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

(五) 检查发现存在其他明显履职不到位情形的。

第十二条 企业星级安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管员星级:

(一)安全生产管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未实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

(二)初次评为星级安管员后,未在本企业工作满2年的;

(三)因履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四)拒不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的;

(五)存在大量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多次未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

(七)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企业评级安管员撤销、降级星级程序:

(一)技术检查员提交《企业评级安管员星级撤销降级建议表》;

(二)应急消防管理中心进行核实,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428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本局所有。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清单

附件2:企业安管员评级申请表、现场核查记录、企业星级安管员降级 撤销申请表

附件3: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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