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80657T/2025-1010426492
  • 主题分类:
  • 民政
  • 文 号:
  • 龙社发〔2025〕162号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27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4-2025-0001

关于印发《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

为进一步规范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省市县关于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龙港市社会事业局和龙港市财政局制定《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附件1. 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申请表.docx

附件2.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年审表.docx

附件3.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docx

附件4.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docx

附件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docx



龙港市社会事业局          龙港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

保障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和《龙港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对象

三、凡户籍在本市的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生活福利保障:

(一)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

2.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其中:

1.重残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导致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重大疾病;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均指实际执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6.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7.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其他困境儿童

1.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残儿童(重残儿童是指一级二级残疾的儿童)和低保低边家庭中的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2.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病儿童(重病儿童是指患有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殊病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罕见病的儿童)。

认定规范

四、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认定。父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

(一)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二)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三)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其他的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情形。

五、重残认定依据残联部门认定残疾证为准。

六、重病认定依据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殊病种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罕见病为准。

需开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相应科室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签字的医学证明和县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确认表。孤独症医学证明有效期为2年,其他医学证明有效期为1年。

七、失联认定

(一)接警认定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3),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社区联合党委、市社会事业局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适格认定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社区居民委员会走访查证+社区联合党委现场核查”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4)进行认定。

(三)“一事一议”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社区联合党委查验、民主评议后(评议结果不宜公示),报龙港市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申请流程

八、按《龙港市孤儿认定、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等“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社发〔2021〕158号)文件执行。填写《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终止发放

九、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联合党委、市社会事业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

(一)孤儿

1.儿童户籍迁出龙港市外的;

2.儿童死亡的;

3.依法被收养的;

4.找到父母的;

5.孤儿成年后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一次性发6个月或继续发放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孤儿基本生活福利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儿童户籍迁出龙港市外的;

2.儿童死亡的;

3.父母一方服刑释放的;

4.父母一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5.父母一方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6.父母一方不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

7.父母身体已基本康复的;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或继续发放6个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

(三)其他困境儿童

1.儿童户籍迁出龙港市外的;

2.儿童死亡的;

3.儿童身体已基本康复的;

4.退出低保低边家庭的;

5.经残联部门认定,不再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的;

6.经残联部门认定,不再属于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

7.其他困境儿童成年后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不再享受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

十、已享受基本生活福利保障的父母一方死亡、一方改嫁以及一方死亡、一方未失联认定的儿童成年后不再享受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

十一、已享受基本生活福利保障的非低保低边家庭的重残重病儿童成年后不再享受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

十二、发现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儿童先由社区儿童主任通知儿童监护人,再报市社区联合党委和社会事业局终止其保障资格。

十三、对残疾证或医学证明过期的困境儿童和父母,次月起终止发放。后续再提供有效的残疾证或医学证明材料,次月起恢复发放。

关爱保障

十四、基本生活福利保障

(一)保障机制

1.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龙港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

2.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残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龙港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 确定。已享受低保的补差发放。

3.已享受的未成年的非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基本生活费不再调标。

4.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基本生活费待遇。

(二)动态机制

1.增长机制

依据我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自动增长。

2.缓冲机制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未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给予一次性发放6个月或继续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3.成长机制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残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儿童、低保低边家庭中的重病儿童成年后未退出保障系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仍继续享受基本生活福利保障至毕业为止。

每个学期须提供在读证明。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资金发放

十五、孤困儿童基本生活费从市社会事业局审批后次月起享受,按月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进行支付。每月由市社会事业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年度审核

十六、固态审核。每年10月和11月组织一次核查儿童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填写《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年审表》(附件2),社区联合党委工作人员及时更新儿童福利保障系统。

十七、动态审核。在残疾证或医学证明的有效期前1-2个月通知困境儿童监护人及时更换相关人员残疾证或开具新的医学证明。

档案管理

十八、孤困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龙港市社会事业局依托儿童福利保障系统为孤困儿童建立电子档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联合党委为孤困儿童建立纸质档案。

附  则

十九、本办法实施期间,若上级相关政策关于保障对象、认定标准、补助标准等内容发生调整的,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龙港市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龙社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1.关于印发《龙港市孤困儿童基本生活福利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社发〔2025〕1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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